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洲中部,与中国西部地区相邻,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1992年中哈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2005年确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一带一路”合作倡议背景下,哈萨克斯坦位于“丝绸之路”的枢纽地带,这为哈萨克斯坦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中哈两国既是近邻,也是彼此非常重视的贸易合作伙伴,经贸合作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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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哈萨克斯坦的外汇管理
哈萨克斯坦官方货币为坚戈。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实行有条件的可自由兑换。具体来说,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应在180天完成,如到期不能完成,还可延期。资本项目下,只要双方有协议,在办理一定手续后,资本即可自由进出。从2007年7月1日起,哈萨克斯坦外汇管理制度执行欧洲国家标准,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实行通报制度。企业在缴纳了各项应缴税费后,可以自由汇出利润,除银行收取的必要汇费外,无需缴纳其他费用。个人和法人均可通过银行向境外汇出其合法的外汇收入,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2010年3月9日,哈萨克斯坦开始实施《反洗钱法》,加强了对银行外汇流动的监管,凡超过1万美元的金融业务都将进行监管,包括个人在外币兑换点兑换外币的业务。另外,还要求各银行完善客户资料,加强外汇汇出的申报,一个账户7个工作日内汇出外汇超过700万坚戈(约5万美元)的,银行必须向金融监管委员会报告。2012年1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发了《外汇监管问题若干法令修订法》。其中规定,关税同盟成员国自然人出入哈萨克斯坦,携带总额超过1万美元的外汇及(或)本国货币现钞(贵金属硬币除外),包括旅行支票无须向海关申报。而其他国家自然人在此情况下则必须进行全额申报,还须说明来源及用途。
近年来,哈萨克斯坦坚戈持续贬值,国际油价波动、全球通胀攀升、多国央行收紧货币政策给包括坚戈在内的新兴经济体货币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坚戈持续贬值。在后疫情时代经济复苏背景下,通胀压力居高不下。原油作为哈主要出口商品,油价将对坚戈汇率继续产生重要影响。
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工程承包的外国企业务必做好汇率风险防范。应将汇率风险考虑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根据坚戈的价值变化,及时调整合同价格。与此同时,建议运用合适的金融工具来降低汇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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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哈经贸合作现状
中哈两国山水相连,经贸领域的合作有天然的互补性。但中哈两国相互合作的步履却比想象中的艰难,影响中哈两国经济合作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一、语言差异与交易习惯。哈萨克斯坦项目合同多以哈萨克语或俄语为优先执行语言,哈萨克斯坦商标法还要求以哈萨克文和俄文提交转让和许可协议,语言差异容易对合同条款理解产生偏差。此外,哈萨克斯坦业主大多强制签订固定价格合同,这使得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实际价格容易突破合同价格。
二、目前哈萨克斯坦正处于经济转轨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交易方式不规范,合作区域有限。哈萨克斯坦经济私有化以后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和公司,其资金和规模都比较小,缺乏从事国际贸易的经验。通过“旅游贸易”等非正规贸易渠道进入哈市场的伪劣产品损坏了中国产品在哈形象,另外公路运输中的摩擦时常发生。
三、哈萨克斯坦的投资环境有待于改善。由于哈萨克斯坦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很多变数,执法中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此外,企业在用人、原料、设备采购、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常受到地方政府的种种限制,致使投资项目无法落实。
四、金融体系不完善。目前中哈企业贸易中仍大量使用现金支付、预付货款等方式,债务纠纷多,风险大。双方企业缺乏必要的信任,合作渠道不畅,是双方开展经贸合作的最大障碍。哈萨克斯坦部分汇兑业务和保函信用证业务通过第三国银行开展,中哈双方金融、保险业缺乏合作与交流,支付手段单一,加大了贸易和投资的风险。
五、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效率不高,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哈萨克斯坦在独立后加大了对通讯业的投资力度,改造了公路和铁路设施,提高了航空运输的效率,整顿了公务员队伍,但与投资者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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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下的银行保函
哈萨克斯坦的法律制度深受伊斯兰法和罗马法传统的影响。其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普通法和条例、其他法规、规范性法令及国际条约。哈萨克斯坦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行使立法职能,推行两院制(上下两院分别称为参议院和马利日斯)。下院依照政党比例制选举产生,实行党团制。哈萨克斯坦设有共和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司法鉴定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2001年初,哈萨克斯坦通过了《司法体系与法官地位法》,规定法官独立司职,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主持。
哈萨克斯坦没有专门针对独立保函的立法,没有将独立保函在担保中单列出来。出具担保的一般性规则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保障义务的履行(Security of Obligations)。鉴于哈萨克斯坦法律未将独立保函区分为单独的担保类别,一般视其为合同协议的产物。
《民法典》第333(2)条包含一项条款,该条款可作为哈萨克斯坦法律下独立保函的法律基础。根据这一规定,担保人可以对债权人履行担保的要求提出反对,担保协议规定的范围除外。对于这一点,独立保函的债权人应确保独立保函清楚注明担保人不得对债权人的付款要求提出异议。
即使位于哈萨克斯坦的银行出具了一份适用于URDG或UCP的保函,这也不意味着URDG或UCP的所有规则都将适用。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URDG和UCP国际惯例在不与其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例如,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担保被视为附属义务,担保的有效性取决于担保旨在确保的主要义务的有效性。换言之,如果主要附担保债务被终止,担保将被终止。这与担保被视为一项独立的承诺,无论担保的基础交易的有效性如何担保均有效的国际惯例做法不同,因此当向外国债权人提供受哈萨克斯坦法律管辖的担保时,就应关注此类实际影响。此外,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董事会2017年1月28日第21号决议批准的银行保函及担保的签发规则列明了银行担保协议或担保中需规定的要素。
尽管《民法典》第333条第2款允许当事人在担保人不得提出债务人可以提出的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即担保人在债权人提出要求时必须履行担保),但哈萨克斯坦的某些民事诉讼规则阻止这些实质性条款的实际实施。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积极抵制,债权人可能无法及时收到担保下的资金。《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在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前,必须通知债务人,对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因此,在银行收到债权人索赔后,银行必须将该要求通知债务人。实践中,债务人在接到银行关于债权人索赔通知后,可以立即向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宣告索赔无效。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债务人将申请止付令,禁止担保人(银行)在司法程序未决期间履行保函项下对债权人的任何义务。如果寻求止付令与提出索赔声明同时发生,根据民法典第160条,“法官将决定申请止付令......不通知被申请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这实际上意味着,在法院审议止付令期间,债权人无法反对债务人采取此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生效的法院命令……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无一例外,此类命令必须在其领土内立即执行。”法院发出止付令后,债务人会立即将命令副本发送给担保人(银行),并向法院执达员申请开始执行命令。如果遵守所有相关程序,担保人将依次拒绝履行债权人的索赔要求。如果债权人提出诉讼,其必须证明止付令是没有正当理由的,这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在诉讼后期,如果法院在听取债权人(被申请人)对禁令救济的反对意见后,裁定取消该禁令,该取消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生效并实际解除,但前提是债务人采取行动迅速提出相关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4款:“对法院取消禁令的裁决提出上诉……中止法院裁决的执行”。或者,即使法院没有取消其禁令的命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3)条:“对命令禁令的法院裁决提出上诉并不暂停执行命令。”因此,在对命令的上诉进行审查期间,命令仍然有效。如果上诉被驳回,债权人将不得不等到对案情的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才能尝试取消禁令。如果债务人进一步对判决提出上诉,禁令的撤销可能会进一步延迟。除上述之外,值得一提的是,提起诉讼寻求使债权人保函索赔要求无效,债务人的费用很少,因为根据哈萨克斯坦民事诉讼法,一项债权被视为非财产债权,而适用于提出非金钱索赔的法庭费用将是最低的。这与债权人必须向担保人(银行)提出的金钱债权(寻求收回资金的债权)不同。为了提起金钱诉讼,债权人的法庭费用将等于所要求金额的3%(由法律实体提起,或由个人提起时为1%)。与债务人应付的象征性费用相比,这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额。尽管债权人也有可能提出非货币债权(例如,要求银行履行担保义务),但在实践中,此类债权不容易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看到债权人在法庭上胜诉,它可能会再次提起诉讼,例如,要求声明所担保的基础债务无效,并且债务人可能会再次寻求禁止担保人(银行)付款的命令,无论案件的是非曲直,只是为了延迟付款。
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担保不被视为独立于潜在的担保债务。根据《民法典》第336条第1款:“担保在担保所担保的基础义务终止时失效。”因此,对基本义务的效力的任何潜在挑战都可能使担保的有效性产生疑问,因此,债务人将有理由寻求禁令以暂停担保下的付款。
哈萨克斯坦银行保函可能会产生很多法律和财务不确定性,尽管它似乎是确保债务的有效手段。出现这样的实际困难不仅是因为法律特质,还因为在实践中,使债务人承担债权责任的门槛很高。债务人或提出各种手段,无论是否有根据,以延迟保函下的付款。
避免上述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可能是从外国银行获得保函。鉴于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并不健全以及诉讼成本高昂,工程承包方应积极与业主交涉,努力争取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别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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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哈萨克斯坦保函特征
一、开往哈萨克斯坦的保函,普遍要求哈萨克斯坦当地银行或国际银行在哈萨克斯坦的分支机构转开,且主保函需由俄语或哈萨克语开立。反担保行可能对当地语言不甚了解以至无法掌握主保函的金额、期限、索赔条件等关键信息,存在较大语言风险。
二、开往哈萨克斯坦的保函多适用于哈萨克斯坦法律,并受哈萨克斯坦法院专属管辖。部分保函适用URDG758,URDG758未覆盖的部分将适用于哈萨克斯坦法律。如上文所述,哈萨克斯坦法律仍不健全,且对独立保函无明确规定,并偏袒本国企业。如果发生纠纷,外国企业不仅索赔困难且还将会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
三、大部分保函以小币种直接计价。开往哈萨克斯坦的保函中,绝大部分以坚戈直接计价。反担保情况下,通常转开行直接向受益人赔付坚戈,反担保行再向转开行赔付等值的美元或欧元,且需补偿转开行汇差损失。企业可能面临外汇风险及赔付金额可能大于担保金额的风险。
四、赔付期限较短。开往哈萨克斯坦的保函赔付期限一般少于5个工作日,企业和担保行应予以特别关注。
五、部分保函的索赔声明会与基础交易挂钩,保函属性不明。担保行和申请人应特别予以注意,在沟通保函起草阶段尽量避免这种条款,减少不必要纠纷。
六、保函文本中常出现金额保全条款。以转开保函为例,主保函常要求索款金额需全额到账,不得包含税收、债务、手续费等项目的扣除。而反担保则约定担保行将补偿转开行因执行反担保和开立主保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此类条款可能导致担保行实际偿付金额超过应该赔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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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哈萨克斯坦保函风险防控建议
对于开往哈萨克斯坦的保函,中国的企业和担保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防范保函风险。
一、哈萨克斯坦保函应用集中在工程承包领域,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局势,做好项目前期评估、调研,了解和掌握哈萨克斯坦特殊的合同条件,注意汇率风险,对合同金额做好汇率浮动的风险控制,在合同谈判以及签订阶段做好风险规避。
二、加强对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担保相关规定研究,控制保函法律风险。如有可能,保函尽量适用国际惯例。
三、在交易及保函开立中注意当地官方语言的使用,建议对俄语或哈萨克语的文本做好公证,控制翻译风险。
四、关注哈萨克斯坦汇率走势,做好汇率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