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世界主要经济体加大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更进一步推动了各国反腐败立法、执法和国际合作。同时,国际组织也不断完善规则和强化监管,通过建立黑名单,处罚违规企业和个人。反商业贿赂已经日渐成为企业跨国经营和合规治理的必修课,如何有效防范贿赂风险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亟待破解的课题。
全球反商业贿赂趋势
上世纪70年代,为遏制美国企业在海外商业活动中猖獗的贿赂行为,美国颁布了全球第一部惩治境外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反海外腐败法》,明确规定在商业活动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此后,为了维护美国企业的海外竞争优势,美国政府不断推动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认同、接受其反商业贿赂的理念和做法。随着经济全球化融合的加深,各国对打击商业贿赂逐渐达成广泛共识。在这一背景下,经合组织于1997年通过了《关于反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贿赂外国公务人员行为的公约》(简称《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这是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第一个全球性反腐败公约。
2003年,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一部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全球性法律文件,体现了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共同意愿和决心。2007年,世界银行集团对制裁规则进行了改革,形成了以打击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核心的两级制裁体系。
同时,各国反商业贿赂立法也逐步发展和健全。例如2010年,英国颁布了《反贿赂法》,增加了“商业机构未能预防贿赂罪”,并规定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等措施进行抗辩,以减免责任;2011年,中国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增加了对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刑责规定;2016年,法国颁布的《萨宾第二法案》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没有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企业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此外,一些非政府国际组织也倡导各国和企业积极参与反商业贿赂治理,如透明国际主张建立起广泛的全球反腐败联盟,每年进行各国腐败状况的评估并进行腐败观察指数的排名和公布,以此来促进各国政府关注和治理政商环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16年发布了ISO37001国际标准《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这是第一个国际反贿赂管理体系标准,为企业建设反贿赂合规体系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由此可见,反商业贿赂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
中国企业的合规治理发展
同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在合规治理上起步较晚。2006年,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为标志,合规体系建设率先在金融业开始展开。而合规管理真正被中国企业广泛重视还是在2018年,中兴公司因违反与美国商务部达成的和解协议被处以巨额罚款,这一事件使中国企业开始认真思考“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合规风险”以及如何去应对。
此后,国家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文件,指导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为代表的商会组织也举办了一系列内容丰富的合规培训、论坛,中国企业重视合规、谈论合规管理的氛围日渐浓厚。
2022年,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强化年”活动,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加快推动合规管理工作走深走实。
中国企业海外经营面临的商业贿赂风险
一、认识商业贿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定义是:直接或间接向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或者该官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以便获得或者保留与进行国际商务有关的商业或者其他不正当好处。《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对于贿赂也有类似的定义。
从上述贿赂的定义可以看到,贿赂行为的认定不取决于收到“好处”或实现行贿目的,只要具备(1)为谋求不当好处的目的,(2)有“提议、表示或许诺”的客观行为,即构成违法。
根据经合组织对《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生效后15年间的427个审结案件统计,发现2/3的海外贿赂案件发生在采掘业、施工、运输和存储行业,其中贿赂款占交易额比例分别是采掘业21%、施工4%、运输和存储15%;在41%的案件中管理层雇员参与了行贿行为;75%的案件有中间人参与,包括代理、经销商和经纪人,以及企业所属子公司、当地咨询公司、或以外国公职人员为受益人开设的公司;卷入腐败交易的大型公司(拥有250名雇员以上的公司)案件占比达60%;95%的贿赂款支付给5类官员,包含国有企业官员、政府首脑、部长及国防和海关官员。
二、中国企业面临的商业贿赂风险
随着各国对海外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反腐败执法风险也越来越大。进入21世纪以后,美国司法部(DOJ)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显著加强了《反海外腐败法》执法力度,众多非美国跨国公司被调查起诉,并最终以支付巨额罚款和改进公司合规计划的和解条件收场。近年的典型案件是,香港前民政事务局局长、中华能源基金委员会主席何志平因涉嫌代表中国华信为获取非洲某国业务贿赂政府官员,被美国以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贿赂条款和犯洗钱罪为由定罪判刑。
《反海外腐败法》通过强势的执法实践,已经使得反商业贿赂成为美国企业乃至世界各大跨国公司的重要合规工作内容。
在当前美国奉行与中国开展所谓“全面战略竞争”的形势下,美国势必会借“反商业贿赂”之名行“长臂管辖”之实打压中国企业。例如美国曾在“中国行动计划”中阐明:美国要加大力度查处与美国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涉及的海外贿赂案件,以维护美国企业的竞争优势。虽然美国于2022年终止了“中国行动计划”,但其对中国公司的打压态势和潜在威胁没有改变。
此外,多边开发银行均将“腐败”作为可制裁行为,一旦参与其贷款项目投标或履约的承包商被认定从事了“贿赂”行为,都将受到制裁,包括被取消投标资格。而且,作为承包商还要履行对其合作伙伴适当的合规监管职责,若承包商不能自证这一点,在合作伙伴因不当行为被制裁的情况下,承包商也很可能受到牵连。因此,合作伙伴引发的合规风险也是企业不容小觑的方面。
对企业防范贿赂风险的建议
对于“走出去”的企业,如何才能有效应对海外商业贿赂风险,我们认为应在如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建立“大合规”理念,大力开展合规建设
将“诚实守诺”作为公司经营理念之首,大力推行诚信经营和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行为准则,通过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规教育,提升员工合规经营意识。主动适应国际标准,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将反商业贿赂作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企业应基于自身的组织模式和业务特性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和管理流程,明确禁止商业贿赂行为,重点对第三方管理、现金使用、礼品招待、捐赠、采购、聘用高风险人员等容易出现贿赂问题的高风险业务进行合规审查,将合规审查环节嵌入业务流程中,将合规制度融入到工作流程中落实和执行。
二、强化对商业合作伙伴的合规管理
为防范第三方涉贿给企业招致合规风险,企业应对商业合作伙伴采取必要的合规管理措施。商业伙伴一般指的是联营体伙伴、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各种各样类型的第三方服务商。企业通常可采取的合规措施包括:
1.合作前开展与风险相匹配的尽职调查,了解合作方的资质、能力和信誉,严格审视交易架构、内容和对价,甄选能力强、信誉记录良好的第三方合作;
2.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反腐败条款与合规承诺(Integrity Covenant),将违反反腐败义务的行为设定为企业单方解除协议的权利、设置审计权、披露受制裁历史、及时披露履约期间的任何被制裁情形,等等;
3.建立合作协议付款审查程序,确保支付金额、进度、完成工作量的合规性;
4.在合作过程中密切关注商业合作伙伴的履约情况,一旦出现贿赂风险事件或相关可能性,立即行动;
5.建立对商业合作伙伴的履约评价制度,将合规表现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三、健全完善“大监督”工作格局统筹运用合规检查、财务等专项检查、审计、巡视巡察等监督,开展反腐败合规综合检查,形成各种监督运行机制,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协同高效。
(作者工作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