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工程企业海外业务发展迅速,对外承包工程的规模与效益不断提高。海外工程税收筹划作为降低工程税务成本,提高企业海外工程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海外工程企业的重视。各国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征管模式以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通过对海外工程税收筹划的要点与方法及税收筹划的风险管理进行浅析,为企业避免重复纳税,降低海外工程税务成本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 海外工程 税收筹划 风险分析
近年来,在国家“一带一路”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工程企业海外业务发展迅速,大量的工程实践为我国对外工程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复杂多变的国际税务环境也对海外工程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海外工程的组织架构、合同拆分、出口退税、境外所得税抵免、项目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筹划及风险管理分析六个方面对海外工程税收筹划与风险管理进行浅析。
一、海外工程组织架构筹划
各国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征管模式以及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为海外工程的组织架构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海外工程组织架构筹划应当综合考量工程的特点、税务管理环节以及当事各方的利益。目前常见的海外工程组织架构包括直接控股架构与间接控股架构。工程执行主体又分为子公司模式与分公司、项目部模式。
(一)直接控股模式与间接控股模式比较分析
直接控股模式减少了海外工程项目的执行层级,有利于工程的快速执行,减少了公司层级增加带来的成本及风险。但直接控股模式不利于开展海外工程税收筹划工作。直接控股模式一般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小,工期相对较短或以设备销售为主,施工安装为辅的海外工程项目。
间接控股模式增加了海外工程的执行层级,有利于开展海外工程的税收、投融资、收付汇、利润汇回、合同模式等的筹划工作。多层级的海外控股组织架构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征管模式、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之间的差异以及母子公司转让定价的制度安排,通过对业务模式、管理实践的筹划,尽可能的降低企业海外工程的税赋或延缓企业纳税;有利于建立公司海外投融资平台,丰富海外工程项目融资的渠道,通过国际市场融资或国内外组合的融资模式,快速筹集项目建设资金,降低项目融资的综合成本;有利于形成海外项目执行的资金池,统筹各海外工程的资金收付,尽可能的降低国内及项目所在国外汇监管对项目执行的影响;有利于充分利用各国之间税收协定的优惠,降低企业利润汇回的税赋及管制影响,同时,充分利用我国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降低或延缓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有利于增加合同签约主体的选择机会,便于公司通过合同执行主体及合同拆分筹划降低海外工程整体的税赋。
我国的对外税收政策,为企业设立海外控股公司提供了便利条件。财税[2017]84号文件,允许企业选择按照“分国不分项”或者“不分国不分项”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并将抵免的控股层级由三层扩大到五层。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部分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宽松的外汇管理环境以及良好的对外关系,为企业设立海外控股公司提供了理想的注册地。比如,在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对外工程企业可以利用其它国家与项目所在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来获取其本身无法享受的税收优惠。中国与日本、巴基斯坦税收协定约定股息预扣税率10%,而香港与日本、巴基斯坦税收协定约定的股息预扣税率5%。对外工程企业可以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承接建设日本、巴基斯坦的工程项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税收协定约定的股息预扣税率10%,而新加坡与哈萨克斯坦税收协定约定的股息预扣税率5%,对外工程企业可以通过在新加坡设立控股公司承接建设哈萨克斯坦的工程项目;香港与卢森堡之间股息税税率为0%,卢森堡与欧盟国家股息税税率0%,对外工程企业采用“中国内地-香港-卢森堡-欧洲”的国际控股公司模式投资或承接欧盟国家的项目可以极大的降低股息税、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的税赋。
对外工程企业可以根据海外工程分布的重点区域,选择比如香港、新加坡、迪拜、卢森堡、毛里求斯等国家建立自己的海外控股公司。间接控股模式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执行周期较长的海外工程以及海外工程众多,且长期开展国际工程业务的对外工程企业。
(二)子公司模式与分公司、项目部模式比较分析。
子公司模式可以享受项目所在国给予其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可以以项目为起点,更好的开拓当地新业务。项目所在国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以递延纳税。但子公司模式需要按照项目所在国的财税法规要求进行财税管理,增加了子公司的运营成本,并且海外工程执行完毕后,子公司的退出与注销相对较为困难。
分公司、项目部模式便于公司海外工程的经营,其财税管理比较简单和灵活。分公司作为项目所在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仅需缴纳流转税,利润由公司合并缴纳,且分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当项目出现亏损时,其亏损也可以冲抵公司的利润,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所得税。但直接控股模式下,分公司实现的利润也无法延缓缴纳所得税。
二、海外工程合同拆分筹划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合理避税,海外工程通常选择将EPC总承包合同进行拆分。
(一)合同拆分模式
所谓合同拆分是指根据EPC总承包合同各业务执行模式及行为发生地,将其拆分为两个或多个单独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将海外工程EPC总承包合同拆分为离岸合同和在岸合同,并通过EPC合同框架协议或者项目协调协议将两个合同统一为一个完整的EPC合同。离岸合同通常为项目所在国境外设计、采购供货合同,在岸合同通常为项目所在国境内建筑及安装合同。
(二)合同拆分筹划
鉴于各国的税法制度和税收征管模式不同,对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避免双重征税的体系、税收抵免及预提税的管理模式也存在差异。海外工程EPC合同拆分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
签订合同时,应将离岸部分与在岸部分进行有效的隔离。离岸合同与在岸合同的承包商应为两个独立法人,避免因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引起不必要的关注。同时离岸合同的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国应无常设机构,不是项目所在国的居民纳税人,避免当地税务机关将离岸合同税收管辖权界定为项目所在国。2013年以来,印尼国家税务机关在中资EPC总承包工程全面所得税审计过程中陆续对其中涉及的离岸设备采购部分开出巨额罚单。
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情况下,合同拆分应尽量将税率低或免税业务的金额划入离岸合同,降低在岸合同的金额,以便合理降低合同双方的税赋,更好的规避项目所在国的外汇监管,确保项目资金能够顺利收回。同时,应根据合同执行的需要合理约定合同支付的币种。比如,离岸合同采用美元结算,在岸合同采用当地币种结算,即保证了项目公司的现金流,也降低了合同双方的汇率风险。
三、出口退税筹划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筹划
我国出口企业分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和“外贸型”出口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政策,“外贸型”出口企业适用“免退”政策。“外贸型”出口企业具有综合退税率高,退税申报操作流程简便的优势,因此,企业应当争取被认定为“外贸型”出口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也可以通过控股关联外贸企业出口,以便享受“免退”政策的税收优惠。
(二)出口报关申报筹划
我国的退税政策鼓励出口经济附加值高的成型设备,一般情况下成型设备的退税率明显高于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出口退税率,因此,在出口退税筹划的过程中,可以合理的改变出口申报的方式,由零部件单独申报改为成型设备组合申报;改变生产加工的模式,由原材料、零部件现场加工组装改为出口前加工组装成型;改变采购的模式,在价格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由采购原材料或零部件改为采购成型设备等。
根据政策规定,退税率为“零”的货物需视同内销处理,因此,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降低退税率为“零”设备的报关出口价格,以便降低视同内销税务处理而需补缴的税款。
根据政策规定,同一报关单出口的货物,发票收集齐全并且全部符合退税要求后才可办理退税申报。在大批量货物的出口过程中,对外工程企业可能面临众多的供应商,进项发票收集齐全的时间很难把控,同时是否都符合退税要求也很难保证。在出口报关的过程中,可以合理的拆分报关单,尤其是单一设备金额较大时也可单独进行报关,以便做到“先集齐,先退税”的退税资金回收目标。
(三)出口退税申报筹划
出口退税申报工作贯穿于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为了保证出口退税工作的及时准确性,应进行全面筹划。
为了保证供应商能够及时准确的开具设备发票,在合同付款、发票开具等条款中应当进行筹划。比如通过付款比例及时间节点督促供应商及时开具发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的要求,以保证增值税发票内容与报关单内容的一致性;众多零星设备可以通过关联设备打包采购的方式来减少采购合同与面对供应商的数量,以便节省发票开具所需的时间。
在报关出口时,应加强报关出口货物与报关单内容的核对,以减少重复报关或漏报关带来的涉税风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根据报关单内容整理各供应商开具发票的内容清单及要求,通知供应商及时开票,同时还需及时收集出口退税所需的比如商业发票、报关单、箱单、提单、堆场单等相关资料。
申报资料核对应采用业务与财务双重核对的模式,避免出现比如供应商发票内容与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的情况,退税率为“零”的设备与退税率不为“零”的设备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缩短退税申报的时间。
在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退税申报资料、数据难免会存在瑕疵,针对不同的问题可进行不同的筹划。比如发票内容与报关单内容不一致,非原则性错误,且极易证明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情况说明的方式代替退回重开。零星设备或者退税率为“零”的设备发票不齐时,当其涉及的退税金额较小时,可选择战略性放弃退税,将其按视同内销处理等。
四、海外工程境外所得税抵免筹划
境外所得税抵免方式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饶让抵免。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间接抵免,是指企业就境外持股公司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国外所得税额中由其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饶让抵免,是指居民企业从与我国订立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对外工程企业应当根据海外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税收政策,以及各项目的盈亏情况合理筹划选择按“分国不分项”或者“不分国不分项”的方式汇总计算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外工程企业在海外控股架构设计的过程中应合理筹划海外控股架构的层级及持股比例,保证满足控股架构层级不超过五层,各层级单独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20%,以满足境外所得税抵免的政策要求。
对外工程企业各海外工程项目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应当取得符合国内抵免要求的境外所得相关完税证明或纳税证明。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按规定以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主导方企业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
对外工程企业应根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认定标准,合理筹划海外控股公司的运作模式。
五、海外工程减免税优惠筹划
海外工程减免税优惠主要涉及增值税、所得税。增值税方面,我国根据货物或服务行为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货物出口享受出口免征并退还生产采购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设计服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的税收优惠,即销项免征,并可以正常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建筑服务、监理服务以及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所得税享受境外所得税抵免的优惠政策。海外工程减免税优惠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比如设计服务必须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对外工程企业在承接境外工程项目设计业务时,应选择直接与境外公司签订合同。
对外工程企业发生境外经营业务时,应当按照税务规定进行增值税免税、零税率,境外所得税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等的备案工作。
六、海外工程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一)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风险
(1)税收筹划会发生一定的成本
海外工程税收筹划在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的过程中,也相应的会发生一定的非税成本。比如,海外控股机构的日常运营成本、其自身增加的税费、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等。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也需要综合考虑如何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非税收成本。
(2)税收筹划面临较大的监管风险
近年来,为了打击逃避税行为,各国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强化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国际联合税收执法,不断加强税收监管力度。2017年6月,7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进一步强化了国际间的税务合作,这使得海外工程项目税收筹划面临更大的监管风险。比如香港2017年7月发布了《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咨询报告》从打击有害税收实践、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使争议解决机制更加有效等方面加强税收监管。我国为了加强境外中资企业的税收监管,制定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海外中资控股企业的纳税身份进行认定。卢森堡也积极响应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出台了相关法规并修订了现有的法案。中国企业在卢森堡设立的国际控股公司也面临着更高的税收风险。2017年12月,欧盟宣布将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列入避税天堂黑名单,利用迪拜进行税收筹划的效果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3)税收筹划的效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国际税收环境复杂多变,国与国之间的外交、经贸关系也不断发生变化,世界各国根据国情及国际变化,也在不断的修订本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管模式以及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方式。同时税收筹划需要发生一定的非税成本,也面临着国际税收监管、稽查、处罚、补缴税款的风险,这些都会对企业既定的国际税收筹划模式产生较大的影响,使税收筹划的效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国际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与收益,制定详细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加强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1)持续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研究
对外工程企业应不断加强我国出口退税、所得税抵免、对外税收协定等相关税收政策以及海外控股公司注册地、项目所在国税收政策等的收集与学习研究,争取做到理解掌握相关政策并根据最新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海外工程项目税收筹划方案,避免因不了解税收政策或未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所带来的税务风险及海外工程税务成本的增加。
(2)依法纳税,重视企业信用评级
我国逐步重视企业的信用管理,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出口企业管理等级、外汇管理等级等多个角度建立了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并实行企业分类管理。海外控股公司注册国、项目所在国也同样关注外资企业纳税信用情况。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重视企业的信用评级,并通过诚信经营,合法纳税来获取政府相关部门便利化的服务。
(3)加强与国内及项目所在国税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
对外工程企业应不断加强与国内及项目所在国税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以便及时了解最新政策要求,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海外工程纳税、出口退税、所得税抵免等相关税务事项,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4)加强与财税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国际税收环境复杂多变,各国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对外工程企业很难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及变化,尤其是项目所在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模式等。对外工程企业可以通过加强与国内及项目所在国的财税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进行海外工程项目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
浅谈“走出去”企业海外EPC总承包
项目的税务管理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Construction)项目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建筑施工、性能测试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有时也叫交钥匙工程。目前我国“走出去”企业海外对外实施总包主要以这种形式来进行。从地域分布上看这些项目主要分布在非洲、中东、东南亚、拉美等基建较不完善、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时间较短,海外情况相对复杂,海外EPC项目税务管理目前存在较多的问题,对项目的损益存在很大的影响,严重的甚至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4462199.htm 要想做好海外EPC项目的税务管理,需要关注三个阶段和两条线索。三个阶段是指:合同签订前的税务筹划,合同开工后的管控落实,项目结算后的总结培训和评价;贯穿在这三个阶段的两条线索是国内的税收优惠和国际的税务风险规避。下面按这三个阶段来进行阐述。 一、海外EPc项目合同签订前的税务筹划 海外EPC总包项目的税务管理在初期阶段主要是进行税务筹划,筹划的主体是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这一阶段筹划的重点在于了解并利用好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鼓励优惠政策,同时通过调研考察和磋商,全面了解国外相关税收政策,思考合同如何报价,解决合同的税务条款如何签订以及由什么样的主体来签订合同等问题。 (一)利用好国家对海外EPC项目的鼓励性税收政策 1.在流转税方面,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免税以及出口退税上。根据“营改增”的相关免税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营改增”试点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意味着所有走出去企业EPC项目的设计部分(E部分)增值税都可以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采购部分(P部分),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要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和中间产品,甚至连生活用品在内,都可以按规定享受退(免)税政策。国家实行全额退税或者提供较高退税率的鼓励性政策,对其可以免征或者退还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强“走出去”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建筑安装部分(C部分),根据营业税条例关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可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走出去”企业只要及时办理了减免备案手续,就可以减免这部分的营业税。 2.在税收协定方面,截止2013年4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6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通过税收协定,企业可以享受到的协定待遇包括: (1)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在项目所在国不缴纳所得税或享受减免税。一般情况下,协定优惠于所在国国内税法,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走出去”企业从项目所在国取得的分红、租金、资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等,可享受减免全部或者一定幅度的优惠待遇;“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所在国从事承包工程活动,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183天或者仅从事辅助性活动的,可免于在该国征收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走出去”企业派遣的项目工作人员在境外工作所获报酬在该国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避免双重征税:在境外开展EPC总包项目不管以何种形式的主体来签约,由于跨国所得的必然存在,一定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利用税收协定获得税收抵免,可以有效降低“走出去”企业税收成本。协定一般规定在项目所在国已经纳税的所得,在计算我国境内应纳税款时,应通过抵免、扣除或者免税等方式处理在境外的已纳税款。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所在国享受的减税、免税额等优惠待遇,也可以依据税收饶让的规定,视同已按项目所在国税法纳税,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3)避免企业受到歧视待遇和解决跨国涉税纠纷等。比如有些企业在印度实收EPC项目时,通常企业认为设计及采购合同无需在当地纳税,然而当地的税务局可能有不同观点,由此产生的税务争议可能旷日持久。如果企业认为项目所在国违背了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原则,对其形成歧视待遇时,就可以利用税收协定向省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国家进行双边磋商来维护企业税收权益。 3.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参照税收协定和有关法规,“走出去”企业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依法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抵免方式有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对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的办法。即在计算抵免限额时,企业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只能单独分别计算,不能合并计算;而在计算所得税抵免限额时,不再区分种类,对同一个国家的全部所得,采取合并计算的方法。 4.在关税和印花税方面,我国政府目前对一些出口商品征收较低税率的关税或者免征关税。对于海外EPC项目中出口的机具、设备以及原材料中,只有少部分未经过加工的钢材缴纳关税,一般经过加工的产品不仅不征收关税,还实行出口退税。当然,相应的产品种类繁多,有的还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因此需要企业要实时关注相关产品关税政策及其变化。在印花税方面,如果由境外子公司与业主在境外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并且也不带入国内使用,则该合同也不需要贴花。 由于EPC项目一般分为OFFsHORE(含E.P部分合同)和ONSHORE(含C部分合同)合同两部分,所以相关的税务管理也分为国内国外两部分来进行,企业需要按照统一筹划、科学合理、相互衔接、因地制宜的原则来进行筹划。国内主要关注国家优惠政策,国外主要考虑国际税收筹划。 (二)海外调研途径及关注内容 对于初次“走出去”的企业,海外EPC项目从编制预算阶段开始,就要进行税务管理方面的调研考察。调研考察的途径主要有: 1.大使馆以及经参处:我国在该国的权威机构,具有政策导向性; 2.项目所在国的中资企业协会和兄弟单位:了解他们的操作模式、前期项目税务管理的经验教训; 3.业主以及项目所在国专业咨询机构: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业主在项目中打算承担的税负和责任; 4.网络:俗话说“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要善于利用网络进行学习,进行资料的筛选、收集整理和思考加工;目前比较好的网站有商务部、国税总局、各国的经参处等。 调研考察的内容主要有: ①项目所在国与我国以及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 ②国外项目所在国的税法体系,确定与项目相关的税种,对这些税种的法律进行重点研究,关注税收优惠; ③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技术及设备引进的法律法规; ④项目所在国的进出口法律法规,以及进口机具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 ⑤项目所在国的公司法,工商管理类法规,海外会计、经济、合同、商务、票据及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 ⑥项目所在国外汇管理的法规。 经过学习调研后,企业税务人员就要总结税务要点,协助预算部门编制预算。进行税务条款的筹划,帮助合同的签订。 (三)海外EPC项目合同税务条款的筹划 合同价格的确定和合同的税务条款密不可分。海外EPC项目常见的合同税务条款,一般分为几种情形: 一是业主负责项目所在国全部的税务,总包方仅承担国内的税务。如果是这样,就要在合同中清楚的写明有哪些税种,如何缴纳,以谁的名义缴纳以及缴纳的时间及形式等。如果涉及分包,还要明确分包是否由业主来负责,一般这种情况我方仅承担协助义务。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合同总价。风险在于很多税种的纳税主体是总包方,如果业主反悔或者耍赖,总包企业就会会非常被动,所以要督促业主方切实执行合同,同时也可以按概率计算这部分的税务成本,必要时可以加成到合同价格中。 二是业主承担部分责任,总包方除承担国内的税务,还承担项目所在国的部分税务。比如说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关税、流转税及其他政府收费,总包方承担收益税,此税种通常包括公司所得税、营业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这样的话,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税种,具体怎么缴纳以及由谁来缴纳。比如尼日利亚的扣缴税,如果应该由总包方承担但是由业主扣缴,则需要业主在缴纳时以总包方的名义来缴纳。这种税务承担方式下的EPC总包方的税务管理部门需要提前和预算部门合作,要考虑好税负对合同价格的影响,尽量转嫁到业主方,同时要做好onshore和offshore合同的分拆工作。在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也要明确相关税务条款。 三是总包方自己负全部的责任,业主不承担税务责任。这样的话需要充分吃透当地税法,聘请当地的专业人员协助总包方,同时要尽量争取业主的配合。首先看看哪些税种可以免,以什么方式免,全力争取免税优惠;如果不免,分清重点税种进行测算和管理。一般来说,所得税、增值税、个税、扣缴税等是“走出去”企业EPC项目必然的重点。 一般来说,海外EPC项目因为涉及的国家不同,税制差异比较大,税务环境也有很大的不同,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规定由业主负责缴纳项目所在国的应纳税金,而“走出去”企业负责国内的应纳税部分。如合同规定均由总包方纳税,则应该了解清楚税种和税率,与预算部门配合进行测算,必要时聘请当地诚信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协助,可将税金加成到合同总价中,在投标和签约时都予以充分考虑。 (四)海外EPC项目合同的签订主体的筹划 合同税务条款及总价确定后,要考虑选择最优的签约主体来进行签约。目前海外EPC总包项目常见的签约主体主要由以下几种:一是以母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名义;二是母公司直投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名义;三是母公司间接控股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名义。各自的优缺点如表1。 综合考虑,本着流转环节少以及简单化的理念,遵循海外税务管理以税务遵从和风险控制为导向的原则,可以把EPC合同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签约:EP部分主要工作在国内,为OFFSHORE合同,也称为离岸合同,主要的纳税环节在国内,这部分合同由母公司和业主签订;而EPC合同的C部分主要工作在项目所在地,为ONSHROE合同,主要纳税环节在项目所在国,“走出去”企业在“走出去”初期以直接控股子公司和合资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为较佳选择方案,如果相关海外税务管理经验比较成熟,相关环节税务风险可控,也可以考虑以间接控股子公司或间接控股合资公司为签约主体。当然,在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EPC合同的特殊性,在EPC合同中进行合理拆分,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建筑安装部分的比重适当降低,最好能保证公司在项目所在国实现盈亏平衡或适度盈利。这样可以避免项目所在国税务的不必要的风险。 二、海外EPc项目合同执行阶段的税务管理 (一)EPC合同执行阶段国内的税务管理 1.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为避免双重征税,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应该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然后向对方国家(地区)提供,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2.免抵退及减免税优惠备案 对于设计部分的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对于建筑安装部分(C部分),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关于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可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走出去”企业需要及时办理营业税减免备案手续。 3.出口退税的办理及管理 出口退税对企业的利润及资金流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着重进行管理。首先要进行出口退税登记。根据规定,“走出去”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部门签发的批准企业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然后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出口退税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管理要点: (1)单据准备:由于出口退税需要附送的资料非常多,不仅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而且需要出口外销发票、海外EPC总包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有时还需要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因此需要多部门分工协作来进行。 (2)时限要求:为满足出口退税的时限要求,企业物流部门应及时办妥海关电子口岸信息的申报,确保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45日内拿到报关单。将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税务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应在收到报关单信息后15天内财务部向提交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换汇比:物流部门在报关时应保持合理的换汇成本(换汇比),国税认可的换汇成本一般在2—7之间。 (4)增值税票要求:采购部门负责督促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关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相关要求。 (5)其他注意事项:严格控制应予出口退税货物随意作内销处理。对部分航空运输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临时采购且需要个人报销的货物可退税部分,应先经财务出口退税人员申报退税后方予以报销,做到出口退税应退尽退。有时可以通过金融手段来促进税务工作,比如通过保理结算来为企业融资,保理商可以尽早为出口企业出具核销联,助企业提前退税。 (二)EPc合同执行阶段海外项目现场的税务管理 在落实办理国内优惠政策的同时,“走出去”企业还要进行海外项目现场的税务管理。需要采取的措施有: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协作;完善制度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构建引导机制,提高纳税遵从;加强人才培养、完善技术支持;建立公共平台,共享涉税信息。通过上述手段,最终建立高效合理的税务管理体系。 1.完善组织和管理执行体系 理顺税务管理机制、建立并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加强海外项目税务管理,首先必须明确界定总部和项目部相关税务管理的职责,尽量缩短过渡期,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健全税务管理机构;最后划分税务人员权限、明确税务决策程序等。 海外项目部力争做到税务机构人员结构完整,企业总部要进行税务业务指导,海外项目部税务主管要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税务人员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同时要有效借助外部力量,可以找一些信誉高、本土化能力强的当地事务所来协助企业解决问题。 现场税务人员及其派出公司要肩负起全部的税务管理职责。工作职责包括收集所负责国家税务信息,推动所属项目税务模式的落实和执行;跟踪并参与所属项目的税务筹划;组织实施日常税务工作,加强当地税务遵从,控制税务风险。 2.进行宣传培训,建立内部培训体系 海外项目部税务管理人员在出国前,就要建立培训手册,就学习、工作及生活等注意事项进行培训。要先学习、吃透EPC合同的商务条款及相关技术卷。商务卷里面一般包含税收条款,要细细钻研;技术卷可以了解施工过程,对企业开展税务管理很有帮助。 出国后,项目现场的税务人员在工作中,要进行传帮带活动,每个主管人员要抓紧培训下属,给自己留有后备力量,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整体素质,并使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管理实行梯队化、体系化管理。 除了财税部门,还需要针对性对特定群体进行宣传培训,比如对签订合同的市场部;项目维护管理的项目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以及采购、物流等部门,要针对他们关心的问题或者热点问题,全面系统的进行国内外的税务宣传培训,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多了解税务,理解税务,配合税务。提前沟通参与,也有利于税务的今后工作,扭转被动局面。 3.当地化的税务管理措施 海外EPC项目境外机构在确定境外ONSHORE部分的合格供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合格供应商;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含物资采购和工程分包等)应实行含税价。 为满足当地税务管理和当地准则会计核算的需要,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尽量实行当地付款。按照见票付款的原则,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票据后方予安排付款,并严格按照当地税收法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聘请工作严谨、细致,恪守职业道德的当地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凭证报表的处理。也可以和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合作,让其协助审核和编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种税务报表,这对总包方处理好税务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本土化后也很容易通过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 4.合理申报和持续筹划 要做好项目所在国税务基础工作,从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到相关票据(发票及专用发票)都要严格进行管理。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先进安全的电子申报方法,电子化也有利于降低成本;要做到按时申报,正确申报并按时纳税。企业要关注项目所在国税法动态,尤其是相关的优惠政策,积极进行办理,同时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达到相关税务要求。 各个国家经济环境不同,税制各异,在海外税务管理中企业要讲究科学方法,抓住关键环节,分清轻重缓急,对与我们合同相关的税种、税率和税收优惠等主要矛盾上集中主要精力进行重兵突破、妥善解决。比如沙特EPC项目企业应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关税和社保的缴纳上;尼日利亚项目企业主要应集中在增值税、关税、扣缴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上。 5.进行监控及评价系统 企业既要充分利用审计、税务稽查等外部形式对企业合规的促进作用,同时要进行风险识别工作,提前做好规避风险的准备。 企业要制定统一的税务管理标准,通过监督评估来进行税务管理体系的完善。运用人机结合、等级排序等科学的评估方法来进行评估,评估时要全面周详、科学计算,不仅要系统化、制度化,还要经常化、模式化。最终达到监督评价、管理提升的目的。 三、项目结算后的税务管理 项目结算后,对于国内部分,和项目相关的税务单据要进行存档整理等管理工作,主要是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各种减免税备案表、出口退税单据等进行整理归档。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规定,出口退税相关的单据保管期限为五年。 对于国外部分,走出去企业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项目子公司、合资公司的税务状况以及税务当地化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要将项目公司注销。如果需要注销,需要核对债权债务关系,税务票证要进行核销,缴清应纳税款,进行税务清理。如果需要存续,则需要对当地的财务税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 同时,要对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法规进行翻译整理,集思广益,形成税务文字档案材料,上报总部归类存档。最终在总结中能形成相关财务税务管理规章制度。以便有新合同时能更好的操作。 最后,海外税务政策要持续关注,税务资料也要及时更新完善。要及时关注税务法规所在国的信息,必要时可以聘请国外的税务专家,要求其提供所在国政府正在调整的商务法律、惯例以及税收法规变化的趋势,从而及时对已有的税务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境外EPC项目税务风险防控策略
总承包企业在各国进行税收筹划的首要原则应该是符合所在国税法的规定,如果存在违法筹划行为,或者仅仅是涉足法律的灰色地带,都会为企业留下无穷的税务检查和罚款风险,即使项目已完工并验收,也容易被税务机关“秋后算账”,可能面临巨额滞纳金。总承包企业应在合法的基础上在各阶段积极开展税务风险防控活动。
01.
项目投标阶段的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这一阶段企业最重要的事项是签订合同,在跨国的背景下,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该阶段的税务风险大多来源于此,因此为避免签订合同时可能因对该国税收法律不熟悉而造成利益损失的风险,总承包商应该主动了解对方国家的税收营商环境,多方进行调研。
(1)多渠道了解该国税收营商环境
企业应该尝试多渠道来了解该国税制。第一,翻阅该国税收法律法规,仔细分析该国税制特点,通常各国税收法律法规都会通过互联网公布;第二,可以咨询当地的中国大使馆、中资企业协会、当地的中资企业,全面了解在该国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第三,充分利用当地的中介机构,事实证明,如果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跟进项目,则可避免大部分税务风险,因为当地的中介机构往往拥有专业的知识技能,熟悉当地营商环境,同时可能拥有特殊的人脉资源,能够在关键时刻帮助企业脱离困境.
(2)主动申请适用双边税收协定
企业需要掌握该国与我国是否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这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一环。在双边税收协定下,跨国企业能够享受到多重优惠政策。第一,税收协定中通常存在对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减免预提所得税的规定,这能为企业节省一大笔税金;第二,税收协定通常会对协定国企业放宽常设机构的标准,因此承包商在协定国的经营所得有更大的可能不被征税;第三,在税收协定中也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约定,跨国参与项目的人员工资享受个税优惠;第四,通过税收优惠,跨国企业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双重征税,因为协定中通常会约定避免双重征税的处理办法,甚至有些协定中还存在税收饶让的规定,企业在项目所在国获得的税收减免将被视同正常纳税,在我国获得税收抵免。企业要享受税收协定带来的优惠政策,就需要全面了解相关优惠的享受条件,按要求补足证明材料。
(3)合理选择纳税主体形式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熟悉该国税收营商环境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纳税主体存在形式。总承包企业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仅仅设立办事处,这取决于总承包商对设立成本和对应主体的税收待遇的综合衡量,尽管设立办事处的成本最低,但可能无法享受许多针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优惠政策。同时,总承包企业对合同签订主体也要进行选择,EPC项目中的合同可被拆分成多个合同,总承包企业可以根据税负测算和本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来安排各个合同的签约主体,比如设计部分和采购部分可以由我国的母公司签订,而土建部分由项目所在国的机构来签订。
02.
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这一阶段总承包企业的风险点集中在涉税行为的合规性方面,在这一阶段,总承包企业有两项重要的涉税活动:申请税收抵免及协定中的其他税收优惠和申请我国的出口退税。申请适用协定优惠需要企业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准备身份材料,时间应早于企业向有关部门提出适用协定中的税收优惠申请的时间;申请出口退税则更加复杂,不仅需要企业准备购进出口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报关单,还需要EPC项目的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另外对各材料的提交时限也有严格的规定。总承包商应当尽早完成资料准备,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以确保不存在违规风险.
03.
项目退出阶段的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项目完工之后的退出阶段,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主要来源于日后再次被税务检查的可能,因此,企业在项目退出时要做好一切收尾工作,不留税收隐患。首先,一般国家都有对会计账簿、凭证以及相关票据的保留时间规定,在我国,出口退税相关的单据凭证要保留五年,因此总承包商要将该项目所涉资料根据两国法律予以保留,以备日后检查。其次,关于项目公司或办事处是否存续的问题,企业应该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和自身发展需要来决定,比如企业未来希望继续与该国业主合作其他项目,那么很有必要将其存续,但如果企业计划退出该国市场,应当及早注销该主体,以免日后再次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主体。再次,最重要的一点是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清算,核销相关税务票证,缴清所有税款,向税务机关索要项目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注销税务登记。最后,企业可将承包项目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账簿、票证资料进行整理归纳,进行翻译之后向国内母公司或总公司汇报,由于EPC项目开展时间长、金额巨大,会涉及到各方面的问题和情况,因此,跨国企业总结EPC项目中的实战经验,将为日后的国际EPC项目提供重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