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问题。本文以17版FIDIC黄皮书为主线,介绍了有关支付的基本概念,重点分析了期中支付的申请、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延误支付问题的处理及竣工支付和最终支付的流程等主要问题,梳理和讨论了预付款的拨付与返还、拟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款的支付、保留金的扣减与返还等其他支付相关问题。
2017年12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 Conseils, FIDIC)在伦敦举办的国际用户会议上,发布了99版三本合同条件的第二版(简称17版),分别是:《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红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 - Build)(黄皮书)和《设计-采购-施工与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 Turnkey Projects)(银皮书)。本文将以17版FIDIC黄皮书为主线,同时兼顾红皮书和银皮书,对三本合同条件基本一致的合同支付概念和流程等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三本合同条件中关于支付问题差异较大的地方将在作者的另一篇文章“FIDIC 2017版三本合同条件支付问题比较分析”中做进一步详细地比较分析。
一、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合同支付相关概念
图1是以17版黄皮书为例,将合同中与支付相关的概念之间的先后关系进行了梳理。
图1 FIDIC 17版合同条件与支付相关的概念关系示意图(以黄皮书为例)
下文将简要介绍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中关于支付的基本概念。
中标合同金额:中标函中双方认可的实施工程的金额。红皮书和黄皮书使用中标合同金额的概念(银皮书中无此概念)。
合同价格:红皮书的合同价格为以单价和实际结算的工程量为基础计算的价格,并考虑相应的调整和增减;黄皮书和银皮书的合同价格为合同协议书中的固定总价,考虑相应的调整和增减。如果黄皮书中包括重新计量工作,该部分工作价值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接收证书:工程师在工程竣工后向承包商颁发的证书,该证书表示工程已竣工,且承包商已将工程移交给业主。
履约证书:工程师在缺陷通知期结束后颁发的证书,该证书表示承包商已完成所有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合同义务。
预付款:合同中约定的业主借给承包商的一笔无息款项,用于承包商前期工程的启动。
预付款保函:承包商为获得预付款而自费开具并向业主提交的保函,该保函的金额可随着预付款的返还逐步减少。
履约担保:承包商自费开具并向业主提交的,用于确保承包商履约的担保。
保留金:业主在工程款支付时扣留的一部分金额,用于确保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实施工程。
期中报表: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前提交的用于申请期中支付的报表。
期中支付证书(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 IPC):工程师针对期中报表颁发的支付证书,该证书应列明承包商本期应获得的金额(银皮书中无此概念)。
竣工报表: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84天内提交的用于申请竣工后工程款支付的报表。
最终报表初稿:承包商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提交的用于申请最终支付的报表。
最终报表:若工程师与承包商对最终报表初稿中的金额不存在争议,承包商应编制并提交的达成一致的报表。
部分同意的最终报表:如果在履约证书颁发后双方仍存在争议的金额,承包商应编制并提交的部分同意的报表。
最终支付证书(Final Payment Certificate, FPC):工程师针对最终报表颁发的支付证书,该证书将列明承包商支付给业主或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银皮书中无此概念)。
结清单:承包商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提交的结清证明,该结清单可注明在承包商收到FPC中的金额和履约担保后生效。
二、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预付款拨付与返还
合同中可能约定业主向承包商拨付一笔无息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一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20%。依据第14.2款[预付款]的规定,预付款的金额应在专用条件A部分合同数据中约定。
(一)预付款的申请与拨付
在业主拨付预付款前,承包商应先自费开具并向业主提交预付款保函,保函的金额应等于预付款的金额,随着预付款的返还逐步减少,保函的格式、开具机构和有效期应满足合同的要求。
在提交预付款保函的同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报表申请预付款,在工程师收到预付款报表且业主收到履约担保和预付款保函后的14天内,工程师应颁发预付款支付证书(Advance Payment Certificate),业主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证书后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相应的预付款拨付给承包商。
(二)预付款的返还
预付款的返还有多种方式,第14.2.3款[预付款的返还]提供了一种预付款的返还方式:从承包商收到的进度款累计(不考虑预付款和保留金)超过了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定金额)的10%时的下一个月起开始返还预付款,返还金额应为每期IPC金额的25%,直至预付款全部返还。还有一种常用的方式是计算出分摊月数(以承包商累积收到进度款达中标合同金额的10%的下一个月为始,以完工日期前一个月为止),将预付款总金额除以该月数,每个月返还等额的预付款。
如果在接收证书颁发前,或因任何情况合同终止时,预付款仍未全部返还,承包商应立即将预付款所有剩余部分返还给业主。
三、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期中支付
(一)期中支付申请
依据第14.3款[期中支付申请],承包商应于合同约定的每一个支付周期的期末之后,向工程师提交期中报表,报表应采用工程师接受的格式; 期中报表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币种依次列明以下金额,并附支持资料(含进度报告)以便工程师审核:
(1)直至支付周期末承包商已完成的工程以及提供的文件的估价(包括变更工作,但不包括以下第(2)至(10)项),一般应列明前期累计金额、当期金额和截止目前累计金额;
(2)因法律变化和成本(物价)变化而应进行的调整;
(3)根据约定的比例应扣减的保留金,直至保留金到达限额;
(4)应拨付和/或返还的预付款;
(5)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款的支付和/或返还;
(6)根据合同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包括工程师依据第3.7款[商定或决定]的规定商定或决定的金额;
(7)属于暂定金额而增加的金额;
(8)应返还的保留金;
(9)因承包商使用业主提供的临时设施而扣减的金额;
(10)所有前期支付证书中被证明应扣减的金额。
(二)IPC的颁发与付款
工程师颁发IPC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按合同任命其代表。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期中报表和支持资料后28天内颁发IPC。IPC应列明工程师认为的应付金额,并附详细支持资料说明其确认金额与申请金额的差异和原因。如果IPC的金额(扣除保留金和其他扣款后)少于合同约定的最低支付限额,工程师可以扣留该IPC并及时通知承包商。
除以下情况外,IPC不应被扣留:
(1)如果承包商实施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规定,修复或替换该工作的费用可以被扣留,直至完成修复或替换;
(2)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实施某项工作,该项工作对应的申请金额可被扣留,直至该项工作按合同完成;
(3)如果工程师发现期中报表或支持资料存在任何明显的错误或矛盾,受以上错误或者矛盾影响的金额可被扣留,直至该错误或矛盾在后期的报表中纠正。
工程师应在IPC支持材料中详细说明每一笔被扣留金额的计算过程和被扣留的原因。对于上述第(1)种和第(3)种情况,工程师不需要立即通知承包商即可直接扣留对应金额。而对于第(2)种情况比较严重,工程师应及时通知承包商并说明原因,且附详细支持资料,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在IPC颁发之前通知承包商还是在IPC颁发之后,通知时间由工程师自行掌握。
任何IPC不应视为工程师对工程或承包商文件的接收、批复、同意或不反对;工程师可在本期IPC修正前期IPC的金额。如果承包商认为IPC中未包括其应得的金额,承包商应在下一期期中报表中包含该金额,工程师应在下一期IPC中进行修正。如果承包商不同意将该金额放在下一期IPC中,且该金额不涉及到工程师根据第3.7款[商定或决定]商定或决定的事项,则承包商可以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将根据第3.7款商定或决定。
依据第14.7款[支付],业主应在工程师收到期中报表和支持资料后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为56天),按照IPC中工程师签认的金额向承包商支付。
(三)延误的支付
如果业主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支付,承包商有以下权利:
1. 有权获得融资费用
依据第14.8款[延误的支付]的规定,如果依第14.7款[支付]承包商未能收到相应的款项,承包商有权获得延误支付期间未支付金额的融资费用,该融资费用按月复利计算,延误支付期间以合同规定的应支付截止日期开始计算,而不考虑IPC的颁发日期。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融资费用按以下利率加3%的年利率计算:
(1)支付币种所在地的银行对优质借款人的短期借款利率的平均值;(2)如果所在地不存在以上利率,支付币种所在国的同等利率;或(3)如果不存在以上利率,支付币种所在国法律规定的合适的固定利率。
承包商有权请求业主支付融资费用,无需提供报表,无需发正式通知(包括第20.2款[索赔款项和(或)EOT]中的索赔通知),也无需提供证明。
2. 有权暂停工作或终止合同
除了获得延误支付的融资费用,承包商还可以采取其他合同救济方式——暂停工作或终止合同。
依据第16.1款[由承包商暂停工作],如果:(1)工程师未根据合同颁发IPC;(2)业主未根据合同提供资金安排的证明;或(3)业主未按合同支付。承包商可提前21天发出通知,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直到业主纠正以上违约行为。
依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承包商可通知业主表明终止合同的意向:(1)因业主未提供资金安排的证明,承包商向业主发出暂停工作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业主关于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2)工程师未在收到报表56天内颁发IPC;或(3)承包商未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期限届满42天内收到款项。若业主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以上违约,承包商可通知业主终止合同。
暂停工作或终止合同不妨碍承包商获得延误支付款项的融资费用的权利,且若在暂停期间或业主收到终止通知后的14天期间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根据索赔条款索赔工期、费用和利润。
四、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竣工与最终支付
(一)竣工支付
依据第14.10款[竣工报表],承包商应在竣工日期(Date of Completion)后84天内提交竣工报表,并附支持资料。
竣工报表应列明:
(1)截至竣工日期,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商认为在竣工日期应获得的其他金额;
(3)承包商认为在其竣工日期后根据合同应得的其他费用的估算(该费用应单列),包括:承包商依据合同已发通知的索赔金额、已提交DAAB解决事项的金额和针对DAAB决定已发不满意通知事项的金额。
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依据第14.6款[IPC的颁发]颁发IPC,业主根据第14.7款[支付]进行竣工支付。竣工支付与期中支付的流程相同,只是报表的内容不同。
(二)最终支付
最终支付是指缺陷通知期结束、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的支付。因双方可能会对最终支付的金额有争议,17版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最终支付的处理原则为:无论是否存在争议金额,最终报表初稿的提交不应因此而延误;若存在争议金额,应将争议金额与非争议金额分开列出;若双方未能就争议金额及时达成一致,应先针对双方同意的金额颁发支付证书并支付。
1. 最终支付申请
依据第14.11款[最终报表],承包商应在履约证书颁发56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初稿,并附支持资料。最终报表初稿应列明:
(1)承包商根据合同实施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2)承包商认为在颁发履约证书时应获得的其他金额;
(3)承包商认为在颁发履约证书后其根据合同应得的其他费用的估算(该费用应单列),包括:承包商根据合同已发通知的索赔金额;已提交DAAB解决事项的金额和针对DAAB决定已发不满意通知事项的金额。
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如果工程师对其他金额存在疑问,工程师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按通知提交补充资料,并按照商定结果修改最终报表初稿。如果不存在第(3)种情况,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已达成一致的最终报表。如果存在第(3)种情况,或工程师和承包商未对最终报表初稿中的其他金额达成一致,承包商应编制并提交部分同意的最终报表。
依据第14.12款[结清单],当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时,应提交结清单。该结清单在承包商收到FPC中的金额和履约担保后方可生效。
2. FPC的颁发与最终支付
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报表以及结清单后28天内颁发FPC。FPC应列明:工程师认为最终应支付的金额;在考虑前期双方应支付和已支付金额后,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应支付给业主的净额。如果承包商未能提交最终报表初稿,且在工程师要求提交后28天内仍未提交,工程师应根据自己认为的金额颁发FPC。业主应在收到FPC后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如果承包商提交了部分同意的最终报表,或提交的最终报表初稿被视为部分同意的最终报表,工程师应根据第14.6款[IPC的颁发]颁发IPC。业主应在收到IPC后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除非承包商在收到FPC后的56天内提出索赔,承包商应被视为已接受FPC中的金额,除向承包商支付FPC中的金额和返还履约担保外,业主不再对承包商负任何其他支付责任。
五、17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其他支付相关问题
(一)拟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款
17版黄皮书通用合同条件第14.5款[拟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规定,合同可以约定先行支付拟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款,并在设备材料形成永久工程后扣减该金额,设备材料的价值应由工程师依据第3.7款商定或决定。这笔款项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如果合同约定设备材料装运后可获得支付,满足以下条件后工程师应依据第3.7款商定或决定设备材料的价值:设备材料已经装运并到达工程所在国,正在运往现场的路上;承包商已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或其他货运证据、运费和保险支付证据、等额的银行保函、设备材料质量合格的证明及工程师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等资料;且承包商已提交设备材料装运发生的成本报表。
如果合同约定设备材料到场后可获得支付,满足以下条件后工程师应依据第3.7款商定或决定设备材料的价值:设备材料已运至现场并妥善存放;承包商已提交设备材料质量合格的证明;且承包商已提交设备材料运至现场的成本报表。
工程师应按照设备材料价值的80%在IPC中签认该笔款项。如果是依据合同约定装运后可获得支付的设备材料,在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相应的银行保函前,工程师不应在IPC中签认该款项。
(二)保留金的扣减与返还
业主一般会在期中支付时按约定的比例扣减一定金额作为保留金(一般为当期IPC的10%),直至保留金扣减累积达到一定的限额(一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保留金计算基数仅应考虑影响合同价格的金额(实施的工程价值、根据合同进行的价格调整和其他金额增减),不影响合同价格的金额(预付款、拟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款等)不应考虑。
保留金的返还有多种方式,第14.9款[保留金的返还]默认的方式为: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返还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缺陷通知期届满后,返还另一半。如果合同约定某单位工程可单独验收和移交,该单位工程对应的保留金可以按以上方式先返还。实践中,也有工程接收后将保留金全部返还的情况;17版FIDIC合同专用条件编写指南第14.9款[保留金的返还]还提供了一种用保留金保函置换保留金的方式。
(三)其他支付问题
1)因成本(物价)变化而进行的调整:因成本变化进行合同价格调整需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价格指数表和调整方法,若未提前约定,将不进行调整,视为合同价格中已包含该风险。因成本变化调整合同价格,无需依据索赔条款发起索赔。
2)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如果工程师发现承包商无合理理由未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师可以自主决定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并在承包商的下一期IPC中扣减该金额,此时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
3)变更款项的支付: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暂定金额,变更的金额可从暂定金额中支付。变更工作的计价原则一般为:如果变更项在合同中有相同或相似的项,可以使用合同中相同项或相似项的单价做相应调整;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单价,可以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方式计价;如果明确采用计日工的形式变更,应使用计日工表进行计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计日工表的价格应视为已包括了税费、管理费和利润。
4)索赔和争端款项的支付:如果索赔涉及付款,承包商可在期中报表中申请支付,工程师应将该金额包含在IPC中。若索赔升级为争端,并最终形成DAAB的决定,该决定涉及的款项应立即支付,而无需签认或通知。若争端最终形成仲裁裁决,该裁决涉及的款项也应立即支付,无需进一步签认或通知。
5)业主暂停工程后的支付:若业主暂停工程,承包商除有权获得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利润索赔和/或工期延长索赔,还有权获得满足合同规定但尚未运至现场的设备材料款。
6)合同终止时的支付:合同终止可分为因承包商违约而终止、因例外事件而终止、因法律要求而终止、业主自便终止、因业主违约而终止等五种情况。这五种情况,承包商的责任依次减少,业主的责任依次增加,应支付承包商内容依次减少,支付条件逐步宽松,具体支付条件和可支付内容详见合同条件具体规定。
本文以17版黄皮书为主线,对17版系列合同条件支付基本概念和流程等支付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17版红皮书与黄皮书的支付流程基本一致,17版银皮书没有“工程师”和“支付证书”的概念,相关工作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执行。与99版相比,17版并未改变三本合同条件的合同价格类型,支付的概念、支付的流程等也无实质性变化。FIDIC结合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最佳实践,对17版合同条件支付相关规定的阐述更加详细、确定,使其相关执行更加明晰、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