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环境保护标准

阿根廷国家宪法第41条规定,“联邦政府应颁布关于最低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各省应颁布必要的规定,在不影响地方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这些规定进行补充”。因此《国家矿业法》和第25675号法律《一般环境法》是环境立法的主要来源,此外还有各省的地方程序法规,以及许多其他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法规(例如,《<国家矿业法>采矿活动环境保护补编》、《考古和古生物遗产保护法》、《水排放和气体排放法》等)。

矿产的探矿、勘探、开采、开发、制备、提取和储存,包括与矿山关闭有关的所有活动,研磨、碾磨、烧结、压块、初级加工、燃烧、铸造、精炼、锯切、雕刻、抛光等过程,以及新技术可能产生的其他过程和各种废物的处理,都必须遵守《国家矿业法》第2篇(第249条)中规定的适用于阿根廷全国的最低环境标准。

此外,各省还可颁布补充规定和程序以执行这些最低标准。这些省级法规(或市级法规,视情况而定)不能降低《国家矿业法》规定的标准,但可以制定更高标准的要求。

以下是在阿根廷进行勘察、勘探和采矿作业必须满足的主要要求:

9.1 环境影响声明

在开展上述任何活动之前,必须向执法当局提交一份环境影响报告(EIR),然后通过技术、科学和法律行政分析对其进行评估。一旦完成了对环境影响报告的评估,执法部门就会发布环境影响声明(EID)作为环境影响评估的最终文件,其中包含了与环境、社区以及执法部门相关的开展矿业活动的条件。环境影响声明最多每两年更新一次,更新的方式是提交一份《环境影响报告更新》,其中包括已开展环境行动的结果和已产生的新情况。

各省都可以在本省法规范围内对上述采矿环境许可程序进行补充。在省一级,采矿环境当局的性质由各省决定。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权力属于同一采矿许可当局(即有具体的环境技术依赖的矿业法院或矿业部)。

9.2 听证会

《一般环境法》规定,对于可能对环境产生负面和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必须有公众参与,但公众听证会上参与人发布的意见或反对意见不应被视为对行政决定具有约束力(第25675号法律,第20条)。

9.3 环境保护区与保留区

阿根廷的所有土地都可用于矿业勘探和开采,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第22351号《国家公园法》和第2148/1990号法令规定了禁止采矿的保护区和保留区。一些省份也颁布了与保护省级自然区及其野生环境有关的类似规则,尤其是为了控制金属矿开采,如圣克鲁斯省2009年颁布的第3105号省级法律,该法律设立了一个“特别采矿利益区”,允许在该区域内开展采矿活动。该法还确定了某些不属于“特别采矿利益区”管辖范围的地区。

9.4 其他环境法规

与环境有关的其他法规包括:(a)关于保护考古和古生物遗产的国家法规(第25743号法律和第1022/2004号法令);(b)关于排污、使用有毒物质、土壤保护等问题的省级法规;(c)关于原生林保护最低标准的第26331号法律;(d)第25688号法律,其中规定了保护和合理用水的最低环境要求;(e)关于冰川保护最低标准的第26639号法律。

十、原住民社区的保护

国家宪法承认原住民社区或原住居民对传统上占有土地的所有权和财产权(第75条第17款)。因此,《国家民法和商法典》规定,原住民社区有权拥有和占有他们传统上占有的土地,以及其他用以满足人类发展需要的土地。需要指出的是,这项权利需要通过一项特别法律来进一步规范,这一点还有待观察。

虽然在阿根廷社区发展协议并不是强制性的,但在与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开发任何采矿项目时,特别是在那些直接受当地或原住民社区影响的地区,企业都认识到不仅要满足各种许可和授权等法律要求,还要获得相关社区的支持。

十一、采矿活动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税费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阿根廷税收权力在国家政府、各省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市镇之间分配。一般来说,从事采矿活动的实体通常属于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常规税收框架。这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总收入税等税种。

关于适用于采矿业的特别税,矿山的开采需要缴纳年费,年费标准由国民议会确定,并根据矿山所在地向国家政府或各省缴纳。年费必须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两次等额预付。无论是否进行过调查,都必须从矿山登记之日起缴纳(《国家矿业法》第216条)。不过,《国家矿业法》第224条规定,发现者可在三年内免缴年费。

此外,各省作为自然资源的所有者,有权(而且几乎所有省份都会)通过省级国会法案征收特许权使用费,并由矿业当局或省级国内税收当局征收。经第25161号法律修订的第24196号《矿业投资法》规定,省级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超过3%。尽管如此,各省仍可在上述百分比范围内规定更具体的特许权使用费。

十二、取消、放弃和回收

根据《国家矿业法》第222条,特许权人可以通过直接和自发的申请,向矿业当局表明不再继续采矿作业的决定,请求收回采矿特许权。特许权人必须在放弃前20天向矿业当局提交一份书面说明,明确矿山名称、矿物、开采的物质以及作业阶段。该等说明将被登记并公布,以便优先债权人和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公开出售矿山,从而收回其债务,或者允许他们要求对矿山(的归属)进行裁决。

《国家矿业法》在两个具体条款(第216 节最后一段和第218节)中规定了可能导致采矿特许权被没收的情况。

(i) 未履行支付年度采矿费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从矿业当局发出通知起算的45天期限届满时仍拖欠付款,则没收采矿费;只有在应缴纳年费的相关年度结束后两个月期限届满时仍拖欠管委会年费的情况下,才可发出通知。

(ii) 不履行投资计划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报告义务。在这些情况下,没收需要矿业当局提前 30 天发出书面通知,并给予特许权人15天的期限来为其被指控的不履约行为申请辩解。

此外,《国家矿业法》第225条规定,如果矿山闲置时间超过四年,矿业管理机构应要求采矿特许权所有者在六个月内提交激活或重新激活计划。未提交计划或未完成计划的,采矿特许权将被宣布为空置。宣布采矿特许权空置的后果是,任何相关方都可以申请该采矿特许权,这意味着:(i)所有已登记的有担保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各方进行申请;(ii)申请方必须支付拖欠的年费(如到期);(iii)在采矿特许权空置登记满一年后,违约矿主才可以申请空置的采矿特许权。

十三、现状与展望

阿根廷目前正面临着政治和经济危机,这加剧了国家政府无法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问题,并导致国家政府收紧了对公司和个人进入外汇市场的限制。不过,就采矿业本身而言,国家政府和各省政府都表示支持开发该国的采矿潜力。总体而言,笔者认为阿根廷矿业投资行业的未来将发生显著变化。该国巨大而独特的锂储量将推动锂交易浪潮,巩固其在“锂三角”中的地位。这种吸引力将导致锂行业的并购活动增加,吸引行业的主要参与者和大型企业,并创造充满创新和扩张机会的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