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泰国政府在大力发展电商、电器和电子工业、金属制造业、汽车和零部件制造业,给予外国投资者更宽松的投资环境和更多的投资优惠,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被吸引赴泰开展相关投资。上一篇《泰国投资 | 外资准入制度(一)》已经介绍了关于泰国外商投资准入的部分,本文将介绍外商投资经营的相关牌照等内容。
01
FBL 和 FBC
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拟从事第二、三类负面清单所列限制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外资经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外商投资经营许可执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以下简称“FBL”)。
通常,就第三类负面清单项下外资限制业务活动申请FBL需耗时2至4个月,包括1至2个月的材料准备并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以最终完成申请材料的递交,再由政府部门经1至2个月的时间出具审批。如获批准,主管部门可能对申请人施加特定条件,例如最低注册资本、技术转让等要求。如申请第三类负面清单项下的经营业务的 FBL,申请人一般需要向商务部充分证明:
其能够雇用泰国员工;
其有能力向泰国人转让专有技术或新技术;
其投资会对泰国产生积极影响;
泰国国民无法从事该等经营活动或被认为尚未做好与外国投资者竞争的准备。
鉴于FBL的申请时间较长且材料准备较复杂,更多的外国投资者不申请 FBL,而是直接根据《外资经营法》第11条和第12条申请外商投资经营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以下简称“FBC”),可申请FBC的情形主要有:
取得政府的临时许可,如政府赞助的基础设施项目;
符合泰国签署的条约项下授予的特权,例如1996年《美国-泰国友好经济关系条约》、2004年《泰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07年《日本-泰国经济合作协定》、《2009年东盟全面投资协议》(AClA)和《东盟服务框架协议》(AFAS)。但中国投资者均无法受惠于上述条约;
根据《投资促进法》(B. E.2520 ,1977),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可对有益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给予特殊投资优惠待遇(以下简称“BOI待遇”)。如相关行业属于可享受投资促进优惠的行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请BOI待遇而被免除外资准入限制;
符合《泰国工业产权法》(B. E.2522 ,1979)项下规定的条件,如投资项目位于特定的工业园区,经向泰国工业区管理局申请,其授予投资项目在工业区开展业务经营的许可(IEAT许可)。
只要申请人满足上述条件之一,通常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的30天内可以取得FBC。
02
外商投资审批情况
根据泰国商业部及其所属企业发展厅(以下简称“DBD”)最新公布的数据,2022年度,总共583个外国投资者获得了外商投资许可,其中218个外国投资者取得了FBL,365个取得了FBC(307个系通过投资促进的方式取得,58个系根据《美国-泰国友好经济关系条约》均颁发给了申请的美资企业)。
(一)FBL
2022年度,218家取得FBL的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总额共计203.14 亿泰铢,其中:1)给关联公司、集团公司提供服务;2)经纪业务;3)工程服务;4)计算机服务;5)机器/设备维护服务是获批最多的五个行业。
2022年度,日本投资者占据获得FBL的数量之榜首(共60家企业获得投资准入许可),新加坡、中国香港分别占据第二、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中资企业系通过新加坡、香港实体投向泰国,因此实际上很多FBL后面站着中国投资者的身影。
(二)FBC
截止至2022年,共有307名外国投资者根据《外资经营法》第12条基于投资促进相关政策取得了FBC,其中266名外国投资者系根据《投资促进法》项下的BOI待遇取得外资限制豁免,41名外国投资者系根据《泰国工业产权法》授予证书。
外国投资者在FBC项下:1)面向订单生产;2)计算机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电商服务、电商平台);3)批发贸易;4)给关联公司提供服务;5)工程服务是获批最多的五个行业。
2022年度,日本也同样占据获得FBC的数量之榜首(共91家企业获得投资准入许可),而中国也占据第三,共28家企业取得了FBC。
03
外资限制的替代方案
任何违反《外资经营法》规定的限制在泰国从事业务的外国投资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监禁和/或10万泰铢至100万泰铢的罚款。此外,法院还有权对违法者颁发停业禁令或要求转让股份或合伙份额。若不遵守法院的禁令要求,还将面临被处以10,000泰铢至50,000泰铢/每日罚款的法律风险。很多外国投资者为了规避《外资经营法》对外资的限制,会采用找泰国人或泰国公司代持股权的方式,但这种股权代持行为是泰国政府禁止的,若被主管部门稽查到该等情形,协助外国投资者代持股份的泰国人也会受到相关法律处罚。
如果中国投资者并未考虑就泰国公司申请取得FBL或FBC,可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泰国合作伙伴,在外资持股结构不超过法律限制的前提下,与其合作开展业务。此外,中国投资者还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特殊组织架构设置
如果泰国籍股东持有一家在泰国设立的公司的股份少于50%,则该泰国公司并不被认定为《外资经营法》项下的“外籍人士”,而泰国法律允许该公司的架构将其表决权和管理控制权授予非泰国籍股东。
许多公司会采用的特定架构或措施,以确保非泰国籍小股东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财务控制,包括:
创设优先股或不同类别的股份,赋予其在表决权、优先分红权和董事任命方面不同的权利;
签订股东协议(其中可能包括小股东保护的相关条款、股份融资安排以及卖出和买入期权);以及
在适用的情况下,由非泰国籍股东为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或采取其他协议安排,通过该等安排,非泰国籍股东可对公司的管理施加一定程度的控制。
(二)无投票权存托凭证
无投票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NVDR”)于2001年推出,旨在进一步鼓励泰国证券交易,方便外国投资者投资泰国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可转让认股权及权证(以下简称“泰国公司股票”)。该计划涉及由泰国 NVD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VDR公司”)向投资者发行无投票权存托凭证,该等无投票权存托凭证代表投资者对 NVDR公司购买的泰国公司股票所享有的权利。
NVDR公司是一家由泰国证券交易所全资拥有的公司,是一家代表资者购买和持有证券的特殊目的公司。鉴于NVDR公司是一家泰国公司,这种安排不会被视为构成外国所有权限制的外国控股。
通过投资 NVDR,投资者可获得泰国公司股票附带的所有经济利益,例如股息、配股和权证,如同投资者本身投资该等证券。NVDR公司不具有投票权,且通常不会行使投票权。但是,NVDR公司保留参加股东会议的权利,但不应投票,除非该会议涉及公司摘牌等特别重大事项。
除上述选择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找到一个合适的泰国合作伙伴,在外资持股结构不超过法律限制的前提下,与其有效合作开展业务。
【资料来源】
[1]泰国商业部“Foreign Business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2022”http://www.dbd.go.th.
[2]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泰国经商指南》https://www.boi.go.th.
[3]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对外投资营商环境国别指南(泰国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