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是贯穿项目管理始终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工程索赔则被视为承包商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本文以坦桑尼亚某机场项目为例,分析和讨论在严苛的合同背景下,探讨如何找到这个“法宝”。
项目简介
本项目为旧机场改扩建项目,既包括延长原有跑道和停机坪等空侧设施,也包括新建塔台、航站楼等陆侧设施。合同金额近6000万美元,为无指定分包的固定单价施工总承包合同,原合同工期24个月,合同文本来源于87版FIDIC。
本合同的特点或者说承包商的困境在于:第一,在工程延期和材料价格必上涨是一个大概率事件的条件下,合同通过特殊条款(SCC 70.1&2)约定在工程延期阶段的支付价格取合同已约定单价或者工程延期阶段实际价格中对业主有利者进行支付,即变相地不允许调整单价;第二,承包商为得到此项目,采用了低价微利的报价策略,存在一签合同就可能亏损的工作项;第三,由于本项目为改扩建工程,合同图纸未达到施工图的标准,存在大量的合同量单数量(即BOQ数量)与图纸数量和实际发生数量不符的情况。
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发生了工程控制点不准确、预付款和进度款拖延支付、空侧地下大量软弱土导致基础变更、监理单位拖延批复材料和方案等索赔事件,以及承包商未能如期提交进度计划、未能按量提供监理和业主单位用房用车的反索赔事件。承包商按时提交了索赔意向书和支持材料等,并按期在月度索赔报告中体现。
索赔的提出
由于业主单位的资金迟迟未能到位,再加上监理单位对承包商递交的方案和索赔意向书迟迟未能批复(监理单位在原合同期结束前批准了一个Provisional EOT 270天 ),项目最终按程序进入停工阶段,停工开始于项目延期完结前的一个月。
在项目停工前以及停工后,承包商多次催促业主召开三方会议,确定后续的资金安排,以期确定工期,防止“Time At Large”,并且提出了索赔和签署补充协议对原工程单价进行规范化调整的诉求。经过多次的沟通以及援引所在国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最终促成了在停工一年后的首轮谈判(其后还有第二轮谈判,以示区分)。在这个过程中,提出谈判的契机以及本着对业主对项目负责的态度这个出发点,是促成首次谈判的前提。
谈判的准备
在首轮三方谈判前,承包商进行了完整的索赔、调整合同条款、变更合同价格等方面的资料准备工作,既有对索赔程序的论述,也有充分的索赔资料,并且进行了相关的模拟,在整体金额达到预期的情况下,对如何取舍做了分门别类的规划。主要是索赔方面,对延期付款导致的利息和降效、控制点不准确无法开始施工导致的误工做了主要的论述,停工期间对已完工程的保全做了次要的论述,在谈判中期舍弃了对监理延迟批复事宜的索赔。承包商按步骤逐步地提出自己的诉求以及相关的实际情况和合同依据,辅之以相应的计算和例证。
首轮谈判
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最终三方认可以下三方面,并签署会议纪要。第一,认可工程降效、控制点不准确、延期支付导致停工、延期批复样品和方案为已完工程部分延期索赔的事件。第二,已完工程费用索赔触发事件为工程降效,延期付款和控制点不准确、认可带费用的工期索赔为163天。第三,对余下工程内容暂时确定了18个月的工期,并用拆分单价后补贴的方法,即在原合同不支持价格调整的前提下,按照要素价格上涨这一理论基础,避开原合同中不允许调价的条款,在工程量不变的情况下补贴承包商约30%的额外支付款,此款项针对所有余下工程内容,并在工程期和工程延期内不因工程量的变动而变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
对于第三点中的对余下工程内容的补贴,实际上是首轮谈判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项目“开源”的关键点,承包商的切入点主要是,由于业主原因导致的延期已经大大超出了原工期,原量单价格所涵盖的承包商风险已经被突破,超过了承包商的可承担风险范围;原合同中的不允许调整价格的条款已经违背了所在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对此类项目的建议;合同执行期间,政府最低工资法的变动导致最低工资的上调且难于计量其影响(法律法规变动);不变更或者绕过合同中相应的价格调整条款将招致更多的持续的索赔,使得最终造价更加不可控。
二轮谈判
在首轮谈判结束6个月后,业主付清了相应的欠款和索赔款等,但对达成协议的第三点,迟迟未能签署正式的补充协议。承包商在收到欠款后立即全面复工,以期展现良好的合作意向。
在复工半年后,业主、监理方和承包商进入了第二轮谈判,主要围绕首轮谈判达成协议的第三点进行进一步的协商,主要是基于业主对于第三点的价格调整形式的进一步优化,在本轮谈判之前,承包商通过私下渠道和非正式的场合,大概了解了业主的意向。与此前相同,承包商又一次做了相应的推演以及进一步的举证准备。
在第二轮谈判中,业主单位认可了原合同SCC 70.1条款对于价格锁定的不合理性,同意了停工后余下工程量价格调整这个大的原则,但是不认可按照要素成本价格上涨调差的形式,要求使用FIDIC合同通用的单价(支付)调整公式,按月调整当月所完工程量的支付金额,考虑到采用此种形式有利于后期风险的分摊和转移,承包商同意了此种形式。
三方选定了四个调整公式,并对余下所有工作适用的不同公式进行了归类。在权重计算中,承包商列举了人工费占比的实际证据和类似项目的经验,核定了较高的人工费占比,这也拔高了调整系数,在基准日确定过程中,承包商有取舍地确定了各项要素不同的基准日期,最终确定了平均约28%的单价调整系数。第二轮谈判确定的单价调整系数虽然比第一轮谈判确定的补贴金额比例(30%)要低,但后期的风险已大部分转嫁至业主,也未破坏后期其它索赔的合理性。并从根本上变更了合同条款对价格调整的约束,在实际上废除了SCC 70.1条款,采用并完善了合同一般条款(GCC)70.1&70.2条款。
在项目复工11个月后,承包商与业主单位最终签署了补充协议,对第二轮谈判达成的共识以及工期等内容落实到了正式的合同文件。
项目索赔和价格调整经验总结
该项目的索赔谈判和价格调整谈判共两轮,前后周期约18个月,从准备开始到结束谈判并签署协议,耗时接近两年,在与业主谈判和索赔报告等文件编制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一、重视合同执行过程管理
在本项目谈判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大量的支撑性文件体现在程序规范的文件和往来,以及承包商自身项目管理的记录文件中,是项目索赔材料的重要组成文件。如在第二轮谈判过程中,我们通过展示现场人工费的记录,证明了人工费在总成本中占比20%这一重要依据,进而在调价中获得了相应的权重。在索赔的举证过程中,项目的往来记录等资料显得尤为重要。
二、明确项目商务管理目标
本工程从合同签订开始,就是固定不可调单价合同,合同中的条款也非常明确。但项目的商务管理工作并没有因此而受影响,不能说合同中有约定就全盘否定其他的可能,在本项目的第一轮谈判期间所使用的拆分单价后补贴的索赔方案就绕过了原合同SCC 70.1条款的限制,达到了“开源”的目的。在国际工程索赔中,往往一个事件的发生可以引用多个合同条款,这就需要商务人员在处理过程中不拘泥于形式,选取最有利的条款展开相应的工作。
三、详尽筹备,果断取舍
在索赔和商务谈判前,一定要注重模拟,找到已方的底线和可接受的范围,尽可能地把所有的可能性全考虑到,在谈判过程中随即做出决定,任何商务谈判或者任何的索赔商议都是一个有取有舍的过程,作为提出索赔方,我们的商务人员要对相关的资料非常熟悉,做好准备和模拟,这有利于把握谈判的节奏和争取主动。同样,私下的和非正式的接触有时能更清楚地摸清对方的底线,也能让对方感受到己方的真诚和坦率,有时甚至比正式的谈判更有效率。
在本项目的两轮谈判前,承包商都做了细致的模拟和规划,谈成哪些、放弃哪些都做了详细的考量。在谈判期间的私下接触为谈判快速的进行奠定了基础。
四、合作双赢是目标
索赔和商务谈判等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一个与业主和监理单位长期博弈的过程,这个环节不能脱离于项目管理而单独存在。承包商作为业主目标的实践者,不能只求商务工作的成功而忽略了业主最为关注的项目进度和质量。在本项目第一次谈判结束并收到项目欠款后,在没有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的阶段,承包商并没有以项目未达成补充协议作为不积极复工的借口,而是立即开始全面的复工,承包商这样的态度从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第二次谈判和补充协议的签署。若在第一次谈判后,承包商未全面复工,后期的补充协议可能会很长时间地停留在谈判阶段,进而陷入被动。所以,作为项目管理人员,特别是商务管理人员,一定要认识到博弈和信任并存是推动整个项目实现双赢的基础。
五、准确把握风险承担程度
在本项目的第一轮和第二轮谈判中,我们注意到虽然调价补贴这个大的前提是共识,但小的细节和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是三方的分歧所在,前后两种不同的方式,是承包商和业主之间不同的风险选择和承担原则。第一轮谈判遵循的补贴要素价格上涨,实际上仍将项目工作量增加的风险划给了承包商来承担,而后一种则是将此类风险划到了业主承担的范围。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这就需要承包商的商务管理人员对工作内容,后期可能的风险有准确的考量,适当地与业主共担风险,主动地承担一定风险是作为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应有之义。
六、熟练运用国际工程中的易游经验
最后,作为国际工程的承包商管理人员,特别是商务管理人员,对于惯例、一般做法、案例等的熟练运用是一项必备技能,在大多数的海洋法系国家,既有的判例或者通行的做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主动地去了解并运用它们,能提高索赔和其它商务工作成功的胜算,也更能体现相关人员的专业性,加深彼此之间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