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矿产属于东道国的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且有投资大,回收慢、高风险与高收益等行业特点,东道国对采矿业除了对正常收入或利润征税外,往往还征收特殊的“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由此加重了中国“走出去”矿业企业的税负,并造成了相应的投资和经营的困难和挑战。笔者在本文简要介绍目前境外矿产业的现状以及“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的税收议程,同时对主要境外各国“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的税基及征税规定做示例介绍,并提出若干应对措施,以供相关者参考。
【关键词】矿产业/能源产业 权益金 超额利润税/暴利税 双边税收协定 境外税收抵扣
一、境外矿业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国能源与矿产供应安全形势极其严峻,矿产资源消费量占全球的32%,有12种战略性矿产资源对外依存度超过70%,但储量仅占世界的7%。
也就是说,我国矿产资源的严酷现状是:富矿少,贫矿多、共生矿多、开采难度大,部分关键矿种还存在“被人卡脖子”的困境。
但是,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我国矿产资源需求呈现刚性上升态势,资源短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约束将进一步增强。
面对这样的严峻形势,“走出去”是我国矿业企业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的重要途径。
但是矿产采掘业的特点是资本、技术密集,投资风险大。在很多境外东道国,稀有矿产都是其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特别是近些年来,受经济衰退、地缘政治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全球矿业投资总体面临三大风险,即政治和安全风险增加(政权更迭、社会动荡等)、保护主义抬头(其中就包括各国激进的矿产业税收政策规定的相继出台加税、还有国有化等)、矿业投资壁垒升高(安全审查增加),这加大了中国“走出去”矿业投资的挑战和风险。
但是,与此同时,全球低碳化发展为铜、镍、锂、钴等能源转型升级相关的战略性金属打开了新的增长空间,金属矿产行业有望迎来一个超级周期,全球矿业市场存在重大发展机遇。
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依托国家政策支持,发展势头强劲,前景极为光明。
中国相关矿业企业应抓住时机,尽快“走出去”,有所作为。对此,中国“走出去”矿业企业如何认识和把握东道国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
二、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的基本原理
国际上绝大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出让收入或对资源租金税税基分两大类税种征税:
第一大类是对所有行业都适用的通用征税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第二大类是对能源、矿产业特点征收的特殊税费,如权利金(royalty)和超额利润税(Excess profit tax)。
笔者下文就第二大类,即比较特殊的权利金和超额利润税,作以下简述。
权益金的英文“royalty”有皇家(royal)的含义,源于历史上英国等国家的皇家对金、银等“皇家金属”的所有权 ,彰显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核心内涵。
权益金制度的出台主要源于矿产资源不可再生性和经济地租概念。
美国《法律定义大辞典》对“权益金”的定义是:“权益金是因采掘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费款。”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在线投资词典》的定义是:“权益金是获得在租约范围内特许采掘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向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费款。权益金是按生产收入的一部分支付的,其数值取决于矿产类型和市场条件。”
全世界的矿法规定的权益金收取办法基本上都遵循了这两个定义的基本原则,即权益金是矿产资源国或矿产所有者凭借矿产资源资产出让的获取的补偿收入(或收益),一般是:按矿石采掘量或生产量-从量计征、或按照在采掘和销售后支付-从价计证。
只是有些国家将此类税冠以不同的名称,如“矿产税、矿业税(mineral tax)或采矿税、采掘税、矿产资源税、矿产使用费资源补偿费、矿产储备使用费(Mineral Reserve Use Fee )等名称。
对于矿产业资源租金税,其是直接对矿产资源产生的经济租金所课征的税收,也被称为超额利润税或称附加利润税(surtax)、暴利税(windfall tax)。
资源租金税最早由Garnaut和Ross(1975)提出,其特点是将税收负担与经济租金直接联系起来。
资源租金税最典型的课征方法是,从一个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的累计收益(或收入)中扣减掉累计相关成本和费用,然后对一定回报率之上的净现金流或利润额进行征税。
超额利润税通常指对超过规定的“正常”利润之外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即对企业正常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后,再征收的一种额外利润调节税,类似于企业利润的附加税。
矿产资源权益金体现的是所有者的权益,企业所得税(包括同类性质的超额利润税)体现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权益金是针对资源开采征收的费用,只要开采就要收取,一般不扣除成本。而企业所得税(包括超额利润税)是针对销售利润收取的,要扣除相关成本。
二者除了属性不同之外,分配也不同:权益金归所有者,企业所得税归国家财政。
三、若干国家的权益金
和超额利润税简介
3.1 赞比亚矿产使用税
赞比亚矿产使用税是用于支付获得矿产提取物的税。征税范围主要包括:普通金属、能源矿产、宝石、工业矿产、贵金属。赞比亚矿产使用费税率详见下表:
赞比亚矿产资源税税率表
(2023年预算法案调整后)
3.2 刚果(金)的矿业税和超额利润税
3.2.1 刚果(金)的矿业税
2018年,刚果(金)颁布新矿业法,上调了所有矿产的矿业税的税率,新矿业法主要影响大矿山的税率,对于小矿山和手抓矿仍然沿用原有10%的矿业税包干税率。
对于大矿山而言,铜和钴的矿业税税率若从2%上升至3.5%,参照现在40美元/磅的价格,大概将增加0.71万/吨的成本(不含增值税)。
对于小矿山而言,新矿业法并未对税率采用调整,仍然按照2003年的税法,采用单一税制,按其销售额10%征收单一税。钴等战略性金属由2%上涨到10%。
3.2.2 刚果(金)的超额利润税
2018年,刚果(金)的超额利润特别税的规定主要见于《矿业法典》第251bis条及《矿业条例》第530 bis条。
其主要规定有:
超额利润按照每个产品总营业盈余计算。财务年度中产品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超过银行可行性研究注明的该年度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25%的,就可适用征收超额利润税。
并且,超额利润特别税仅适用于处于开采阶段的矿业公司。根据刚果(金)《矿业条例》第530bis条,作为税基的超额毛利润,“等于该会计年度总营业盈余额与基于银行可行性研究的数据计算出的该年度总营业盈余额增加25%之后的金额的差额。”
作为超额利润特别税税基的总营业盈余,由相关财务年度总营业盈余额,减去矿业项目银行担保可行性研究中注明的同年总营业盈余额增加25%后的差异构成。
也就是说,刚果(金)对矿产业企业,除了对正常经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所得税率30%提高到35%)外,还加征一道50%的超额利润税。
3.3 阿尔及利亚的超额利润税
阿尔及利亚从2007年开始征收超额利润税,其征收对象是针对高油价给合同者所带来的超额利润。
超额利润税按照项目日产量水平和滑动比例征收,税基为合同者的分成收入。具体的超额利润税税率见下表。
3.4 澳大利亚的权利金和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
3.4.1 澳大利亚的权利金
澳大利亚对资源开采征税通常被称为权利金(royalties),征收标准由各州制定,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从利征收三种计税方式各州也有所差别,优惠规定和激励措施因计算方法而各自不同,如西澳对铁矿石实施7.5%从价计征,南澳5%,昆士兰2.7%。
为减轻不同时期矿山企业负担,州政府一般出台灵活性的免征或减征政策,以促进企业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和调节企业收益。
例如针对铁矿石,南澳大利亚州政府规定,新建矿山前五年权利金税率为2%;北方领地政府针对矿产品产值的前5万澳元免征权利金;昆士兰州和塔斯马尼亚州政府为鼓励矿山企业延长产业链,推动矿产品深加工产业,对在本地采选或采选冶炼企业免征20%权利金。
3.4.2 澳大利亚的超额利润税
澳大利亚直到2010年才开征“超额利润税”(RSPT),额度较高,门槛较低,后来因其对全澳矿业界负面影响很大,澳大利亚2012年将“差额利润税”改成“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降低额度的同时提高了门槛。
具体方案是:
① 对石油、天然气、铁矿石和煤炭四种矿产征收;
②门槛为年利润5000万澳元以上,即大量中小矿山企业免征;
③ 对年利润5000万澳元以上的企业,以资本收益率的7%加十年期国债收益率为门槛征收;
④同时还规定可抵扣所得税和所在州的资源税。
3.5 欧盟成员国的团结贡献缴款(Solidarity Contribution)
欧盟成员国根据2022年10月6日生效的《关于采取紧急干预措施解决高能源价格问题的理事会条例》,推行团结贡献缴款(Solidarity Contribution),即以“超额利润”为税基应对能源危机。
根据该条例,欧盟成员国应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并公布实施针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和炼油行业的团结贡献缴款,除非该成员国已实施了等效税收措施。
具体而言,如果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和炼油行业活动的公司和常设机构,在2022纳税年度和/或2023纳税年度的应税利润超过2018-2021纳税年度平均利润的120%,则超过部分将被视为“超额利润”,并被课以税率不低于33%的团结贡献缴款。
3.6 蒙古国矿产储备使用费(Mineral Reserve Use Fee )
蒙古国出台了《蒙古国普通矿产法》和《蒙古国矿产法》分别规定了普通矿产储备使用费和矿产储备使用费的征收。
《蒙古国普通矿产法》规定:“普通矿产”是指可用于道路和建筑材料广泛分布的沙子、砾石、砖粘土、玄武岩、花岗岩和建筑用石等。普通矿产储备使用费按照开采销售或者运输销售和使用的所有类型普通矿产产品销售价格的2.5%计算征收。
《蒙古国矿产法》规定:“矿产”是指水、石油、天然气、放射性和普通矿产以外的其他类型矿产。
矿产储备使用费按下列税率征收:开采自用、内销或者运输销售的煤炭按销售价格的2.5%征收;向蒙古国银行及其授权的商业银行销售的黄金按销售价格的5%计征且不进行附加征收;除上述煤炭和黄金外其他类型的矿产按该类矿产品销售价格的5%征收,并充分考虑该产品市场价格的增长、生产制作水平,在基本税率上附加征收的税率进行计算征收。
3.7 哈萨克斯坦的矿产开采税和超额利润税
3.7.1 哈萨克斯坦矿产开采税
哈萨克斯坦对地下矿藏使用者应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采的各类矿物原料、石油、地下水及医疗用泥单独缴纳矿产开采税。
(1)原油和凝析油的矿产开采税税率从5%至18%不等,具体取决于累计年开采量。根据购销合同或者收费协议向国内炼油厂供应石油,矿产开采税税率可以降低 50%。
(2)用于出口的天然气矿产开采税税率为10%。用于境内销售的天然气矿产开采税税率从 0.5%至 1.5%不等。
(3)经过初步加工的矿物和煤炭的矿产开采税税率从0至18.5%不等。
(4)医疗用泥矿产开采税税率为 0.015-0.02 倍的月核算基数。
(5)每 1 立方米地下水矿产开采税税率为0.001-1 倍的月核算基数
在每一个单独的矿产使用合同下从事业务的地下矿藏使用单位,构成超额利润税的纳税人。
3.7.2 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
哈萨克斯坦对差额利润税的征税对象是:根据规定计算每一矿产使用合同超额利润税时确定的净收入,超过按规定确定的抵扣金额25%的部分,构成超额利润税的征税对象。
计算超额利润税时,地下矿藏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个矿产使用合同,按照规定的方法,确定下列相关的征税对象:
①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
②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矿产使用合同的年度总收入;
④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进行的扣除;
⑤矿产使用合同的企业所得税;
⑥非居民通过常设机构执行矿产使用合同净收入的估算纳税额。
3.8 俄罗斯的超额利润税
3.8.1 俄罗斯的矿产资源采矿税(mineral extraction tax)
俄罗斯征税于2002 年1 月1 日起开始征收矿产资源采矿税,该税的征税对象是:
①矿产资源开采税纳税对象为从俄联邦境内地下开采的,供纳税人使用的矿产;
②从矿产开采中产生的残渣及废料中获得的、根据俄联邦矿产法应该获得许可的矿产;
③在俄境外俄联邦司法管辖区域内的矿场开采的矿产(在外国租赁的地区或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
根据俄罗斯《税法典》第 338 条规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税基为所开采矿产的价值或数量。
其中,需经脱水、脱盐、稳定后的石油和伴生气、天然气、凝析油(在新的海上油气田开采、符合规定期限的除外),以及煤和全部或部分位于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领土的地下土壤中开采的多成分复合矿石,按照开采矿产的实物数量征税。
俄罗斯的矿产资源开采税的税率可以是从价(税率由4%-30%不等)适用于应税基数,也可以是从量税,具体适用于提取矿物的数量(例如,以卢布每吨计算),取决于开采条件和矿物资源的类型。纳税人缴纳的矿产资源开采税可以在企业利润税税前扣除。
3.8.2 俄罗斯的超额利润税
俄罗斯于2023年6月13日出台了第 379248-8号法律草案,其中包含对大型企业征收“超额利润税”的参数和条件。
根据该法律草案,从2024年1月1日起,对2021年和2022年平均利润超过10亿卢布的实体征收超额利润税,税基为2021年利润和2022年平均利润超过2018年利润和2019年平均利润的增量,税率为10%。
如果2021年和2022年的平均利润不超过2018年和2019年的平均利润且不超过10亿卢布(不适用于合并纳税人集团成员),则税基为零。
税款必须在2024年1月28日之前缴纳,税额由纳税人自行计算。
纳税人包括俄罗斯公司以及通过代表处在俄罗斯联邦经营的外国公司,被认定为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的外国实体等同于俄罗斯实体。
除了上述笔者介绍的相关国家的“权益金”和“差额利润税”规定外,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在财政困难的发展中国家,将“权益金”或“超额利润税”作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限定外国矿业公司较高利润的一种平衡手段,普遍提高或新增“权益金”,以及提高或新增“超额利润税”的税费率是一种大趋势,特别是对贵金属和大宗矿产品更是如此。
如原来墨西哥不征收“权益金”,现在依据开征。
厄瓜多尔也是调高了“权益金”的征税税率。有的国家甚至从原来仅从利润计征“权益金”,现在用利润计征和从价计征,二者孰高征税。
如巴布亚新几内亚对采矿企业征收附加利润税(即超额利润税),如果采矿企业现金收益率超过20%,在矿业公司回收其初始投资后就要征收35%的附加利润税。
巴西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
加拿大新布伦瑞克省规定:采矿企业除缴纳公司所得税和权利金外,其纯利润超过100000加元的部分须加征16%的采矿税。
加纳规定:对投资收益率超过35%的净现金流量开征超额利润税,税率为45%。
四、
保障“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
中方利益的相关建议
为了确保中国“走出去”矿业企业的税收利益,笔者提出如下五项建议:
第一,对于境外矿业的投资,特别是并购,一定要作好事先的,详细和专业的财税尽职调查报告。
其中包括对目标资源国矿业行业所涉及的各项税收制度和征管程序要有细致和务实的充分了解和把握,对于相关项目可能存在的各中南税务风险更要有预先的防范措施,以及做好事先的,依法合规的整体项目税收筹划。
其中要特别尊重和借助当地专业财税中介的经验和专业指导,确保投资或并购的依法合规,识别和防范潜在的。特别是并购目标方潜在的,遗留的财税风险。
第二,中国“走出去”企业投资境外矿产项目前,要努力争取同东道国政府签订投资稳定协议。
投资稳定协议一般是由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政府签署,协议中一定要明确约定在稳定期内矿业项目主要税收、税率、费率(如增值税、关税、所得税、权利金、特许权使用费、超额利润税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减免)。
若将来东道国发生相关税制改革或征管变化,该约定的税收优惠还应在未来若干年内承继不变。
特别提醒:
除了与东道国当地权威政府签订投资稳定协议外,还需要力争获得最高权威的政府文件批复,如议会法案、总统令、总理令、最高法院的判案、财政部的免税函等。尤其是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其严重依赖当地的稀有矿产资源收益来发展经济,加之政局不稳、党派之争、地方利益、当地税收执法人员腐败等影响,上述强有力的法律程序和形式的保障局更显至关重要!
第三,中国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要加快签订和扩大与中国投资矿产采掘相关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
目前中国投资能源、矿产的很多国家都是欠发达国家,中国与其中很多国家尚未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如刚果(金)、喀麦隆、纳米比亚、赤道几内亚、利比里亚、秘鲁、哥伦比亚、圭那亚、科威特、开曼、伊拉克、缅甸、巴布亚新几内亚等。
因此中国“走出去”企业在这些国家一旦发生税务争议,其税收利益很难得到有力的保障。若已与相关国家签定有双边税收协定,就要积极运用双边税收协定下的双边措施机制,力争维护中国“走出去”企业应有的协定下的优惠税收利益。
第四,在中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要明确企业所得税性质相关“超额利润税”,适用协定对于股利的限制税率(优惠税率的适用),即只要是东道国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不论税种名称如何,或是否直接命名为所得税,都应该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与此同时,还要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具体操作规定中明确:给予相关“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合理、及时的抵免,以最大限度鼓励企业“走出去”,减轻中资矿产采掘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国家税务总局曾与哈萨克斯坦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下的磋商机制,要求哈国给与相关中资企业就“超额利润税”适用协定对相关股利(正常企业利润所得税)的限制税率10%,而不是正常预提所得税税率20%。
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
也就是说,中国相关“走出去”企业不仅可以抵扣在哈国缴纳的正常企业所得税(20%的税率),还可以同时抵扣在哈国累进级距计算缴纳的“超额利润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哈国“超额利润税”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力争的案例和相应境外税收抵扣的务实处理规定,给与相关中资“走出去”企业一个极好的参考样板和今后力争的方向。
第五,中国矿业企业要细致、认真学习和把握东道国对于矿产采掘业的特殊财税规定和优惠政策,准确、规范地进行财会核算和纳税申报,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所得税,“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的税基依法、合规,不多缴纳“冤枉税”。
一般来说,相关东道国的税务部门在确定企业所得税和超额利润税的税额时,都允许相关矿业企业的将“权益金”在企业所得税及超额利润税的税基中剔除或税前抵扣,同样,对于勘查投资或矿业权购买费用也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及超额利润税,矿山建设相关费用(采矿投资、选冶投资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及超额利润税。
另外,专门勘查股票也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相关项目成本、费用业可以从超额利润税应税收入中扣除或税前列支各国规定各不相同。
一如: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油气成本,其中包括可予扣除的勘探成本、开发成本和操作成本。
但是利息和融资费用、前期进入成本等不予扣除。
再如: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相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费用包括纳税期内获取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为财务结算需要而增加或平衡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地质勘探费用、资源开采前期发生的准备工作费用、勘探期间发生的实际亏损等。三如:刚果(金)在计算超额利润时,勘查和开发费用不予扣除,但是,对以前年度的亏损是允许税前列支的。
因此,相关企业就要准确了解和核算相关东道国对于超额利润税税前列支(或从应税收入中减除)各个项目的详尽成本、费用,确认和限定最小的超额利润税税基。
另外,由于矿产行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东道国往往需要高额的投入以吸引外国企业。
一般来说,东道国政府为激励外国企业参与当地的能源开发、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都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勘查支出一次性摊销、投资加计扣除、亏损结转的宽限(如延长向前结转年限、收购方对被收购方亏损的承继)计提耗竭准备金等,特别是有些国家还对矿业投资有特殊的财政补贴政策。
加拿大、日本、韩国对矿产勘查阶段的就有很大力度的补贴政策。
例如,加拿大的马尼托巴省的“矿产勘查支持计划(MEAP)”规定补贴率为25~50%,但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加元;
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的“初级矿产勘查支持计划(JEA)”对该省的勘查项目提供75%的补贴,其中纽芬兰地区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加元,拉布拉多地区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加元;
新布伦瑞克省的“初级矿业支持计划(NBJMAP)”对该省的勘查项目提供50%的补贴,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加元;
魁北克省为草根勘查项目提供30%的补贴。
中国相关“走出去”企业要认真学习、掌握并充分享受这些相关优惠财税政策和规定,做好相关成本、费用“财税差异”的纳税调整,准确确认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的税基,力争缴纳或承担最少的相关税负。
在此笔者特别提示: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东道国税务机关对于矿业企业的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税基的审核、稽查日趋严格,以防相关企业人为少计收入,扩大相关的成本支出及费用扣除,减少或侵蚀税基。有的国家还在不断修订相关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的规定,严格核定相关收入或收益,或限制或减少可税前列支的项目,以便增加矿业企业的内部收益率和净利润,促使矿业企业缴纳更多的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
因此,中国“走出去”矿业企业要密切关注相关东道国相关税法的修订或补充,以便积极准备和应对相应的不利变化、避免被动地被当地税务机关作纳税调整,甚至补税和罚款。
总之,境外“权益金”和“超额利润税”与相关东道国的地缘政治、资源依赖以及特殊的财税政策紧密相关。
目前中国矿产业在世界范围属于后进入者,需要密切关注相关东道国的税改动向,谨慎评估相关增加的税负,做好相应的投资决策前的财税调研和随后的运营核算。
但是,我国目前对东道国相关矿产业的相关税制及具体规定研究不够、把握不透,尚不能给与中国“走出去”矿产企业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笔者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让更多的相关者参与到更深入和务实的研究中来,以促进和帮助中国“走出去”矿产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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