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海外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项目带动的设备物资出口也正在不断增长。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就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物料出口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予以简要分析,供相关企业参考。

物料出口贸易方式的选择

关于对外投资项目的物料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时,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可以选择最节约物流成本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主要的贸易方式有一般贸易出口、对外承包出口、暂时出境等,企业可以结合自身业务需要和特点,选择适合自身企业的贸易方式。

一、对外承包出口

对外投资项目的物料出口,一般情况下按照“对外承包出口(监管代码3422)”贸易方式申报,海关按照“对外承包出口”的监管方式对出口货物予以监管。如果项目合同期限届满后需将工程设备等物资运回国内,即复运进境,则以“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

2017年国务院676号令取消了对外承包工程应当事先经商务部审批并申领资格证书的规定,所以,向海关申报“对外承包出口”时,不再需要提交资格证书。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只需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填写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获得平台用户名及密码即可,此前已经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不需要进行信息登记。企业依据《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第六条的规定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适用条件:适合于所有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物料,包括出口耗材、工程机械设备和项目装备等。

出口结汇:对外承包出口,企业可以根据海外项目企业与国内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核算关系,决定是否办理出口结汇手续。

出口退税:货物报关出口后,如果出口货物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并且已经出口收汇并核销完毕的,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出口退税。

二、一般贸易出口

如果企业出口的物料属于工程耗材,或者是工程施工后不再复运进口的工程机械和装备,则可以选择一般贸易方式出口。

适用条件:适合于工程耗材、消耗性的生产工具、项目施工用的工程机械和项目装备。工程机械施工结束后可能损坏或者老旧,复运进口价值不大,或者企业在该地区还有其他工程项目有待施工,或者转让给其他企业施工,可以以一般贸易方式直接申报出口。

出口结汇:一般贸易出口,工程设备出口后需要办理收汇结汇,用于外汇核销。

出口退税:选择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进出口企业可以凭出口报关单、国内增值税发票和外汇核销单向国税部门依法申请出口退税。

三、暂时出境

一般情况下,对于对外承包工程设备,海关不予办理暂时出境手续。但是,根据《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3号令)第三条(十一)项规定,“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属于暂时出境货物范畴,海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告均没有排除性的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上述海关总署的规章,企业可以办理暂时出境手续。因此,从合法性角度分析,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工程设备可以办理暂时出境。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证书取消之后,对外承包出口海关申报比较容易,也可以“退运货物”方式复运进境。所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的物料以“暂时出境”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情况可能并不多见。

适用条件:适合于工程项目施工期较短,施工结束后设备可能还比较新,本企业在国外又没有其他工程项目,或者施工结束后转让给其他企业的机会较小的。

出口结汇:暂时出境不办理出口收汇结汇手续。

出口退税:工程设备暂时出境,财务一般不作销售处理,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待遇。

常见法律风险

一、商品编号申报

根据海关法及海关相关进出口监管规定,企业出口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物料,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基本要素,特别是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数量和价格等涉税要素。如果上述要素申报错误,在出口查验或者事后稽查中被海关发现,经常会认定为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关将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例如“对外承包出口”的物料商品归类申报错误的,多报数量或者高报价格并影响出口退税的,均将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海关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处以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如果一年之内被海关罚款超过100万元,企业的信用等级将可能被降为失信企业,并引发中国政府33个部门的联合惩戒。失信企业不但将在货物进出口通关环节严重受阻,而且银行信用贷款、工程招投标等方面均会将受到严重影响。

除以上涉税要素之外,海关要求申报的出口货物其他项目也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如出口货物的品名、贸易方式、经营单位、最终目的国等,海关发现企业出口货物上述项目申报错误,轻则责令企业重新申报(没有过错),重则对企业立案处理(主观过错),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规定,对企业予以行政处罚,影响海关统计的处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罚款,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处3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罚款。如果一年之内企业被海关罚款累计超过5万元或10万元,高级认证或者一般认证企业也可能面临降级的法律风险。

二、贸易管制及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绝大部分不征收出口关税且有出口退税,但国家从贸易安全的角度考虑,部分货物出口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例如一些货物可用于军事用途,也可以用于民事用途,即属于两用物项,需要分别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如果企业将应当申报为A货物(凭许可证出口)申报为B货物(不需要出口许可证),货物品名或者商品编号申报错误,导致逃避许可证管理,轻则构成申报不实违规,海关将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重则可能构成走私行为,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2017年5月,某工程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迷彩胶底布鞋,作为工程劳保用品至马来西亚,数量为13000双。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出口的货物为军队作训鞋,存在属于军品管理范围的嫌疑。经海关送国家军品主管部门鉴定,上述涉案货物确属某军工厂生产的迷彩胶底布鞋,是《军品出口管理清单》项下的C类物品,应当提交出口《军品出口许可证》。但该公司没有提交许可证,并将其申报为非军品的胶鞋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处货物价值5%的罚款,并责令退运。

三、其他海关法律风险

工程设备出口的海关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或者擅自处置:将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特定减免税设备,未向海关如实说明设备的减免税性质,向海关申报出口的,无论是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对外承包出口或者暂时出境,均构成减免税设备擅自处置或者移作他用,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将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或者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设备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出口价格或者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对外承包出口未复运进境:以“对外承包出口”申报出境,超过项目合同期限未复运进境也未申请延期的,是否构成违规,海关能否予以行政处罚,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暂出未进违规:以暂时出境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境,但超过法定的期限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七)项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