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前言

埃塞俄比亚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由于经济基础差,地质勘探程度低,采选工艺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种类少、规模小、产能低,矿业产值不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

近年来,埃塞俄比亚政府为促进本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相继出台或修订投资法和矿业法等法律法规,从政策和法律环境等方面逐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吸引了美国、加拿大、俄罗斯、马来西亚、南非、加纳等国的矿业公司进入该国进行勘查开发投资,其中不乏国际矿业公司巨头,如必和必拓矿业公司等大型跨国矿业公司; 我国一些国有和民营矿业公司也开始“走出去”到埃塞俄比亚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等。

本文通过对埃塞俄比亚2010 年发布的《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公告》中与矿业权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并与我国矿业权有关制度进行比较,以更多、更详细了解埃塞俄比亚的矿业权制度。

1、中埃两国矿业权权属比较

1.1 矿物(矿产资源)的定义

根据埃塞俄比亚2010 年《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公告》总则部分有关规定,矿物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状态经地质过程天然形成于地表、地下或水下,且包括遗留堆场或遗留矿床中的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矿物质,但不包括水( 不包括卤水等用于提取矿物的水) 、石油相关法律中所定义的天然气、石油和表层土及油页岩。矿物根据其用途或特性的不同,可以分为工业矿物、建筑矿物、半贵重矿物、贵重矿物和金属矿物。

在我国,与其相对应的应该是矿产资源的概念,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 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1.2 矿物或矿藏的所有权埃塞俄比亚与我国相似,矿藏属于国家和全国人民所有。

根据埃塞俄比亚《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公告》总则部分有关规定,在埃塞俄比亚领域内的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埃塞俄比亚政府和全国人民所有,由政府作为托管人进行监管。国内和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在埃塞俄比亚境内投资,进行矿业勘探与开发。进行矿业投资,除了具备一般投资人标准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专业人员和资金、设备。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亦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1.3 矿业权

根据中埃两国的矿业权定义,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独立性和占有性。针对矿业权,用益性是指

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独立性是指矿业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是相分离的,所有权的权属不影响矿业权人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 占有性是矿业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矿产资源为成立条件,通过对矿产资源的实体的有形占有和支配,达到收益的目的。

埃塞俄比亚发展公告规定,矿业权是指在规定区域内对该区域进行勘查和开发矿物的权利。埃塞俄比亚政府鼓励矿业勘查开发,无论是本国还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申请矿权。我国的矿业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2、中埃两国矿业权授予部门和方式的比较

与我国的矿业权授予方式类似,埃塞俄比亚矿业权的授予也是审批登记制。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审批权限划分。在埃塞俄比亚,由联邦政府矿产能源部发放外国投资者的预查、探矿和采矿许可证以及国内投资者的大规模采矿许可; 而国内投资者的预查、勘查和小规模采矿许可证和手工采矿许可证可由各州矿产能源管理局发放。

与埃塞俄比亚类似,我国对于外商投资进行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是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探矿权证,我国是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登记,除了外国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外,跨省的、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石油、天然气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其他的由省级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对于采矿权证,我国则是三级审批制,由国务院、省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的重要性、种类以及规模的不同进行审批权限划分; 但最后都要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在埃塞俄比亚,矿权签发管理部门在收到矿业权申请后,立即通过大众媒体向第三方公布,如果自公布之日起7 天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则授予矿业权证; 如果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则矿权签发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方进行协商,以解决分歧; 如果未能解决分歧,则矿权签发管理部门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听取双方陈述,并作出决定。决定授予矿业权证的,还要对该矿业权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所有已登记的许可证申请的详细信息,以及授予或驳回的详细信息,以及相关公告、规定和指令所要求的其他信息,还需要在政府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识别相关地区所需的地图或其他平面图。此外,经过转让、移交、放弃、中止、吊销、保留、继承或其他处理的矿权所涉及的许可证、租约和文件,应在90 天之内登记到档案中,否则无效。

我国的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40 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补充。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自收到通知30 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