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发展放缓,部分国家及企业的债务规模处于较高水平。为缓解资金压力,越来越多的海外业主倾向于将资金压力传导给承包商,要求工程承包项目工程款延期支付。对此,承包商不仅要考虑如何筹措项目建设资金,更要考虑如何满足减少带息负债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内在管理要求。本文通过分析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的业务模式,为出口延付合同的资金来源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出口延付合同的定义
出口延付合同是指业主在项目施工期间,按照约定的节点签署账单,但不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垫付资金建设。业主在满足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后,或者满足约定的延期支付时间后,才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商。
出口延付合同条件下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在出口延付合同条件下,承包商要首先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确保项目按期完工,尽快满足商务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并拿到工程款,形成建设-回款的良性循环。
承包商的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分成两类,即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自有资金模式适合资金归集程度较高、货币资金充裕的承包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承包商资产负债率,并节约相应的财务费用。另外一种更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市场获得融资,一般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债券融资和项目应收账款保理等方式。其中,应收账款保理又可细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业务类型。
有追索权是指承包商将持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从而提前获得资金,如业主无法按期还本付息,承包商承担回购责任,将资金归还金融机构。因此,这种模式与流动资金贷款、债券融资本质上都是承包商的借款,需计入带息负债规模。无追索权是指承包商将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资产转让给金融机构,如业主无法按期还本付息,金融机构应向业主而非承包商追索,因此这种业务属于出表型融资,无需计入带息负债规模。由于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较其他融资模式可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因此承包商一般更愿意采取这种融资模式来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由于这种模式对金融机构风险更大,因此审批条件也更为严格。
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应对
对金融机构而言,其主要关注商务合同履约风险、项目所在国政治风险和业主商业风险及其风险缓释措施,这三类风险是否得到清晰识别和有效管控是金融机构审批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
一、商务合同履约风险
项目完工是项目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条件,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按期还本付息。因此,金融机构要求规避有可能发生的商务合同履约风险,避免业主不付款或迟付款。
首先,金融机构要对承包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确保其可以按期完工。其次,要求承包商转让的应收账款是无任何付款前提条件的、清洁的无瑕疵账单,即业主不仅要确认承包商的工程量,更要确认对承包商的债务关系,即账单具有“I owe you”的特性。最后,金融机构还会在应收账款转让合同的条款中明确,如发生商务合同纠纷,导致业主还本付息出现延迟,承包商需无条件回购,以确保不产生逾期,同时评估承包商的回购能力是否充足。
当然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在墨西哥,已经被确定为可以使用出口延付模式的项目,虽然业主签发的账单一般是以COD为支付前提条件的、未确权的非清洁账单,但是根据当地的财务制度,若承包商办理了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师可以将其视同为已确权的清洁账单进行财务报表上的出表处理。
二、项目所在国的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一般涉及战争、政治暴乱以及征收、汇兑等方面的限制。一旦发生此类风险,业主将无法按期支付应付账单,金融机构将直接面临逾期的情况。因此其只有在政治风险得到基本缓释的情况下才能完成业务审批。
最常见的政治风险缓释措施为购买商业保险机构或官方出口信用机构(ECA)政治险,且保险权益转让金融机构。一旦发生政治风险,金融机构可向保险机构提起理赔申请,从而保障其本息不受损失。一般来讲,商业保险机构费率较高,保险期较短,可承保国别较少,官方出口信用机构因其性质特殊,较商业保险可承保国别更广泛,保险期较长且费率较低,但审批程序较复杂。
如果金融机构认为所在国的政治风险较低,也有可能自行承担该风险而无需业主提供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即若发生因政治风险导致的业主无法按期支付款项,则由金融机构承担损失,不会要求承包商回购。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金融机构属于项目所在国,且该国政治稳定、各种政策平稳的情况下。
三、业主的商业风险
业主的商业风险一般涵盖了破产、倒闭、解散、拖欠商务合同或贷款协议项下应付款项等。如果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承办方是当地的金融机构,就可以依托对业主的资信调查和合作历史对其进行授信审批。即若金融机构认为业主资信良好,在授信额度范围内不会出现商业风险,便可自行承担业主的商业风险,如果发生业主破产倒闭结算或者拖欠应付款项的情况,金融机构不要求承包商回购,而是向业主追索。
但更多的情况是,金融机构对业主没有充分了解,或者业主资信情况一般,无法给与足够额度的授信,需要业主提供风险缓释措施。常见的做法是从商业保险公司或官方出口信用机构(ECA)购买商业险,或者业主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开具备用信用证或者融资性保函(财务实力一般的业主难度较大)。
当然,金融机构同时还要对所在国的法律风险、汇率风险等其他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如这些风险较大,那么业务审批也不会获得批准。
无追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出表处理方式
无追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本质上是一种资产转让或者买卖行为,可降低企业的带息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
“走出去”企业若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的保险作为风险缓释措施,那么即便与金融机构的转让合同中有出现商务纠纷无条件回购的条款,由于风险已基本转移至中国信保,应收账款中被中国信保保险所覆盖的部分可以实现出表,以减少带息负债规模。例如,中国信保的特定合同险和出口卖方信贷险的最高赔付比例是90%,那么一个已确权的、清洁的应收账款转让金融机构后,企业可在财务上将该账单金额分为90%的出表业务和10%的表内融资业务两部分。
如果金融机构经评估后同意自行承担100%的所在国的政治风险和业主商业风险,那么一个已确权的、清洁的应收账款可以实现100%的出表。也就是说,一个账单的出表比例取决于金融机构或者保险机构所承担的政治和商业风险比例。
无追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开展时机
一般来说,承包商开展无追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时机主要有两个。
一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承包商在出现资金短缺前,寻找金融机构转让应收账款获得资金。这样做虽然在表面上减少了财务费用,但如果商务合同价格中未考虑转让成本,这种方式实际上减少了公司利润。同时,承包商无法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惩罚条款背对背地转让给业主,事实上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而且,承包商要承担因未及时获得金融机构业务审批导致的资金链紧张的风险。
二是承包商在与业主商谈商务合的同时与金融机构洽谈转让合同。在这个时机开展无追索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以将应支付金融机构的财务费用通过包含在商务合同价格内的方式,完全转嫁给业主;可以将合同中的各种惩罚条款背对背转让给业主,降低自身的风险;可以提前与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确认出表业务所要求的条款文字,并落实在商务合同和转让合同中,确保可以顺利出表;商务合同和转让合同同时签署可避免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足的风险。
由此可见,承包商在与业主商谈商务合的同时与金融机构洽谈转让合同,可以有效降低项目风险,是更优的选择。
虽然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可以在满足承包商资金需求的同时满足减少带息负债规模、降低资产负债率的内部管理目标,但金融机构要求的风险缓释政策比较严格,限制了这一模式大范围推广。
另外,承包商还应高度关注履约风险,避免业主使用商业纠纷的理由拒绝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使承包商不得不回购对应的应收账款,增加企业的带息负债规模,推高资产负债率。
(作者单位: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