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采用EPC招标时,为控制投资,发包人往往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组成、计价方式、人材机调差办法、风险划分等,并且约定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得超过中标价(中标价一般为概算造价乘以投标结算率),超过了中标价则按中标价结算。发包人的这种约定,就是要求承包人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控制工程造价,否则,超出部分就由承包人承担。这种风险俗称超概风险。
01
超概因素分析
概算本身严重偏低,概算失真。概算偏低具体包括:一是概算中工程量少算,如某五星级酒店EPC工程,采用投资估算招标,该投资估算外墙玻璃幕墙面积少估算15000平方米,导致投资估算玻璃幕墙少算约1300万。二是价格明显偏低,如某五星级酒店EPC工程,采用投资估算招标,该投资估算地下室按单方造价4200元/平方估算(含桩基等),经对比测算,近期同类工程的地下室单方造价约5000元/平方,地下室2万平,投资估算少算至少1600万。三是漏项,如某学校EPC项目,招标概算中未考虑厨房设备,整体漏项几百万。四是招标设计文件错误导致概算偏低,如某医院EPC项目,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工程桩采用钻孔灌注桩,桩长明显偏短。五是人材机价格采用的基准价与招标时的市场价有较大差异,如某EPC项目,招标概算编制得较早,其钢筋主材价格采用的是招标前一年的某地某期信息价,该价格比招标时的信息价每吨低1000多元。仅钢筋主材一项造价少近一千万。
合同条款约定,把应当属于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承担。包括:一是人材机调差纳入控概范围,如某五星级酒店EPC工程,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工程建安造价包括人材机调差,同时约定建安造价不得超过中标的建安造价。显然,该份合同条款,把人材机调差的风险转嫁给了承包人。二是建设工程其他费用纳入控概,如某五星级酒店EPC工程,招标时尚不具备三通一平(场地上有堆土、未通水通电通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三是承包范围界面没划分清,导致建安造价扩大,如某五星级酒店EPC工程,室内精装修不在招标中,招标文件对土建总承包与今后的装饰工程的界面如何划分也未说明,在投资估算中也未有详细的计价数据,导致酒店的砌筑及抹灰工程造价划分不清。四是中标通知书与投标文件不一致,如某电力公司办公大楼EPC工程,招标的初步设计中,地库建筑面积指标为7500平方米,投标时根据建筑红线等,设计地库建筑面积为6500平方米,中标后发包人签发了中标通知书,但在该中标通知书工程概况中仍描述地库的建筑面积为7500平方米,由此导致地库造价增加几百万。
发包人变更导致增加工程造价。包括:一是建筑面积增加,有的增加整层(如某厂房EPC,由8层调整为10层);有的增加局部面积(如地下室面积扩大);有的特殊房间的面积扩大(如某医院EPC,中标后要求净化室面积扩大一倍,净化室比普通房间的要求高很多,增加不少造价)。二是使用功能变化,如某城市共享空间EPC项目,招标时的某栋建筑按展览文化类建筑考虑,后改为餐饮类建筑,用电负荷由每平方100W增加到300W,电气工程费用大大增加。三是材料变更,有的是材料品牌变更,提高品质;有的是材料规格型号变更,如将墙体的材料由轻质加砌块改为页岩多孔款,导致建筑自重荷载增加,结构设计时将会增加钢筋等用量。四是设计方案变更,如外墙涂料变为石材干挂;管桩变为钻孔灌注桩;简装变成精装;基坑支护方案的变化(增加基坑支护长度)。五是层高改变,如某五星级酒店EPC,施工中,发包人认为地下室层高不够,有压抑感,增加地下室层高。六是立面造型改变,如某五星级酒店EPC项目,在重新报批规划方案中,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认为该酒店立面造型不好看,建议立面增加仿古斗拱造型,仅此一项,增加造价五百多万元。七是增减内容,如某学校EPC项目,中标后发包人要求增加一栋教学楼。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因素影响导致增加工程造价。包括:一是造价定额变化,如预算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调高。二是建设主管部门淘汰落后工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增加定额子目,如模板支撑采用盘扣式支模架。三是设计规范变化导致造价增加,如结构可靠度系数调整、铝合金门窗启用新的技术标准(型材厚度增加等)。四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变化导致造价增加,比如土方处置费,随着环保执法力度的加大,各地都出台了建筑垃圾严禁私拉乱倒的行政文件,规定建筑渣土必须倒到政府指定的土方处置场地,且处置费大幅度增加(每立方由11元增加到40多元),由此大大增加了建安工程造价。
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地质因素导致增加工程造价。台风、疫情、特别严重的恶劣气候条件等都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既可能造成承包人损失,也可能造成发包人损失,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如台风造成大型机械设备的损毁;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如台风导致厂房损毁需要修复。不可预见的地质因素,如桩基工程施工中,桩长一般要根据实际地质情况确定,由此增加造价,应当属于不可预见的地质因素。
承包人自身原因。包括:一是承包人自甘风险,在招投标阶段,投标人为了中标,向发包人承诺了较高标准的技术方案,超过了发包人招标要求,由此带来的造价增加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二是过渡设计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有的过渡设计是联合体设计单位的设计偏保守造成的,有的过渡设计是联合体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把有利润的工程子项的工程量要求设计单位多设计。三是设计错误,EPC项目,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因设计错误出现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EPC承包人承担,如某厂房EPC项目,设计单位把电梯参数搞错了,导致电梯井道返工。
02
预防超概风险措施
EPC项目根据建设过程,可划分三个主要阶段:招投标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施工方在不同阶段应关注不同超概风险。招投标阶段。
一是审查概算是否偏低。主要关注招标人的概算水平,防止低价中标承担超概风险。首先,要根据企业积累的类似工程进行单方造价对比,对比粒度越细,越能真实反映出招标概算水平;其次,分析概算编制人材机价格采用的基期,并对比基期价格与当前价格;再次,分析招标技术文件,对比类似工程,分析概算有无明显漏项,有无明显少算,对一些按单方造价估算的,估算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需要指出的是,在招标价阶段,承包人采取联合体投标,设计单位的重点放在设计方案的策划上,作为联合体另一方的施工单位,应该把评估概算水平当作一项主要工作。
二是审核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存在的风险。审查EPC合同风险分担是否公平的一个简单方法,就是把招标人的工程竣工结算公式列出来。按照《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一般EPC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预算造价+人材机调差+发包人变更增加的费用+其他合同约定的费用;当招标文件中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价款与上述一般结算价款不一致,则可能存在招标人不合理地划分了风险责任,投标人则应慎重对待。
三是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自甘风险。作为EPC项目投标人联合体的施工方,在投标中应该与设计方沟通协商好,共同确定投标策略,审查投标文件,防止因联合体的设计单位单方编制投标技术方案,且给发包人较高的承诺,最终由施工方买单。
四是合同签约前的把关。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还需要审查中标文件是否与投标一致。有的EPC项目,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改变了投标人的要约,该中标通知书视为新要约。此时,对投标人来说,接收了中标通知书,则合同成立;不接收中标通知书,则进入合同磋商阶段,投标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增加合同价款。
设计阶段。
一是发包人变更管理。就是要防止发包人把自身变更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特别是通过承包人联合体的设计单位,“不知不觉”把发包人的一些变更,纳入到施工图设计中。EPC项目识别出“发包人变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就需要投标人系统性地研究招标文件的所有资料,把招标人(发包人)要求全部整理出来,建立发包人要求清单,满足中标后的施工图设计及发包人变更管理。从控概角度分析,识别“发包人要求”,主要识别出发包人对工程造价影响的各类经济技术指标要求。
二是鉴别出发包人的隐性变更更加重要。有些EPC项目,当发包人招标时比较匆忙,中标后发包人往往会提出许多新的要求;有的EPC项目,当发包人的相关主要管理人员变动,也会提出新要求。这些改变,绝大多数发包人不会发出变更指令,而是在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或各种会议中提出来。对这些隐性的发包人变更,作为EPC联合体的承包人要及时准确地识别出来,一定要全面鉴别、梳理并进行书面确认,否则就可能导致发包人变更,施工单位买单。
三是防止过渡设计。通过对发包人要求的梳理,发包人变更的鉴别,作为EPC承包人联合体的施工方,应与设计单位共同讨论、优化设计方案,进行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比较,确定限额设计清单;同时,还要制定具体的程序性保证措施,防止设计人员单方接收发包人变更,也防止设计人员过于保守的过渡设计。
四是采取合同措施预防施工方单方承担超概风险。当前,绝大多数设计单位,除了收取中标设计费外,还要从施工方收取一定的费用,有的叫管理费,有的叫设计优化费,且费用不菲,但往往不愿意承担限额设计责任。EPC项目,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措施在设计,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阶段也在设计阶段。而设计人员本着对自身负责,在没有切身利益的情况下,往往偏保守,这会给项目带来超概风险。这时,作为联合体一方的施工单位,就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提出要求,要求设计单位承担限额设计责任,从而对设计单位有一个约束。
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的超概风险预防,主要包括预防发包人变更风险、不可抗力或不利的地质因素风险、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因素风险等。EPC项目设计图纸完成后开始施工,施工中往往也会出现发包人变更。主要表现在:材料的品牌改变(提高品质)、材料的规格型号变化(如房间隔墙由加气混凝土板砌块变成页岩多孔砖)、房间功能改变等等,这些变更有可能是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的显性变更,有可能是发包人的隐性变更,是发包人的现场口头指令或在工地例会中提出来的。需要施工方专人定期梳理识别,建立发包人变更管理台账。对发包人发出的口头变更指令,要办理书面确认单。现实业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联合体的施工方实施了变更指令,但未书面确认该变更属于发包人变更,或者是施工方要求发包人办理书面变更指令确认单,发包人拖延怠于办理,导致大量的发包人变更指令在工程竣工后仍处于待确认状态,大大增加了承包人联合体施工方的超概风险。对此,最好的对策就是拒绝实施发包人的变更指令,防止发包人的不作为导致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内容来源|《施工企业管理》作者:周海军(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