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视角看国际工程保险
国际工程保险的专业性非常高,其与国际工程风险紧密相关,本文从三个视角阐述了国际工程保险的种类。
国际工程保险是一个将国际工程中风险与保险深度融合的产物,是一个跨学科、跨领域的独特的保险学科;其领域涉及国际工程中的方方面面,包括工程法律、工程合同、项目投融资、工程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运维等。
在国际工程的各个环节中风险与收益都是并存的,如何分散、转移风险,是国际工程盈利和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保险是其中分散和转移风险最好的工具和手段。
本文从损失赔偿、FIDIC合同责任分配、工程合同架构这三个视角,归纳和总结国际工程保险的相关险种在不同环节、领域的相关应用。
一、损失赔偿视角
从损失成因看,下述保险产品可以转移对应损失。
二、FIDIC合同责任分配视角
从FIDIC合同责任分配看,图1展示了在FIDIC合同中利用保险转移相关风险的情况说明:每个险种都在相对范围内帮业主和承包商分别转移相关风险。
图1 FIDIC合同中利用保险转移相关风险的情形
图1中:CEAR:工程一切险向下的物质损失部分;TPL:工程一切险向下的第三者责任部分;Cargo:货物运输保险;DSU:工程一切险向下的业主延迟完工保险部分;LD:承包商误期损害赔偿保险;PI:国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
三、工程合同架构的视角
我们从工程合同架构的视角去分析各个层级主体的风险及对应的保险产品,如图2所示。
图2 工程合同架构
购买层级:在业主和承包商层级购买保险,其购买内容需根据工程合同的要求,分为业主主控保险(OCIP)和承包商主控保险(CCIP),两种不同形式决定着保险价格,受益倾向,免赔条件等多方面的不同差异。
国际工程保险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中的承保范畴、勾稽关系、合同架构,全责利益等都会影响每个项目的保险统筹安排;而更深层的是其中各关系方对于风险的理解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又会导致保险安排的广度与深度的大相径庭。
总之,无论是业主,承包商,还是分包商,在安排国际工程保险中,既要避免重复,又要分清责任和付款义务以及成本摊销的范畴。既要防止覆盖不足,出现风险敞口,又要避免重复保险或替代其他责任方承担不应负担的保险成本,努力做到:覆盖全面、成本有据、追偿有理,责任清晰。
作者介绍:方周,现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外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方周参与国际工程保险相关工作超过12年,牵头或参与的大型项目有:港珠澳大桥,土耳其伊-安高铁,巴基斯坦卡西姆电厂,印尼雅万高铁,巴基斯坦默拉电网等。
国际工程保险的险种有哪些?
国际工程保险险种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安装工程中各种财产(包括工程本身以及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为保险标的,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主要是,保险责任期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
(二)第三方责任险(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的财产保险。
(三)预期利润损失险(Advance Loss Profits Insurance),通常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主要承保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由于直接物质损失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等进一步导致预期利益及其他间接经济损失。
(四)施工机具设备险,是以承包商和(或)分包商所有的为执行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以及由承包商和(或)分包商应当负责的施工机具、设备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五)劳工补偿险/雇主责任险,是指针对承包商及其分包商或与执行工程有关的雇员和劳工,因受到伤害、疾病及死亡情形的保险。
(六)设计责任险,是工程设计单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人对工程设计人员因过失造成事故、引起受害人(业主或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七)政治风险保险,截止目前,各国政治风险承保机构主要承保货币汇兑限制、征收、政府违约、战争、恐怖主义、内乱、主权债务等风险。
(八)十年责任险,其保险标的是建筑物竣工后10年内承包商或者设计院对项目的质量所承担的风险,也被成为“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承包商或设计院投保十年责任险的,在保修期结束后,无论是承包商原因、监理单位原因、设计单位原因或其他外来因素导致工程损毁(战争、地震、火灾等免责因素除外),也无论责任人是故意、过失或者无过错所引起的损害,业主无须举证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十年责任险保费很高,某些国际项目中业主会要求承包商投保十年责任险,承包商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该保险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