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地处欧亚大陆中心地带,自然资源丰富,有着“能源和原材料基地”之称,已探明矿物90多种,石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储量丰富,是油气生产和出口大国。2020年,政府批准了“哈萨克斯坦2021-2025国家地质勘探规划”,为实现加大国内地质研究、增补矿产资源储备等目标,国家财政将实施拨款2000亿坚戈,并吸引约8000亿坚戈的私人投资,极大增强了矿业投资的吸引力。整体而言,哈国有着较好的矿业投资前景,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已有多个项目成功落地。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哈萨克斯坦矿业投资法律政策,积极预防矿业投资法律风险,我们梳理了该国外商投资和矿业开发监管的法律政策,为中国企业投资提供参考。由于篇幅较长,现分上、中、下三篇刊出。
一、哈萨克斯坦基本国情
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欧大陆中部,北邻俄罗斯,东连中国,南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接壤。哈萨克斯坦官方语言为哈萨克语和俄语。哈萨克斯坦官方货币为坚戈,2023年9月20日,1美元兑换471.45坚戈,1元人民币兑换64.66坚戈。
哈萨克斯坦自然资源丰富,尤其是固体矿产资源非常丰富,境内有90多种矿藏,1200多种矿物原料,已探明的黑色、有色、稀有和贵重金属矿产地超过500处。不少矿藏储量占全球储量的比例很高,如钨超过50%,铀25%,铬矿23%,铅19%,锌13%,铜和铁10%,许多品种按储量排名在全世界名列前茅。
哈萨克斯坦全国划分为14州3个直辖市。首都努尔苏丹位于哈萨克斯坦中部,是哈萨克斯坦政治、文化教育、经济贸易和旅游中心。努尔苏丹属于东6时区,比北京时间晚2小时,无夏令时。截至2021年,哈萨克斯坦共设立13个经济特区,2011年颁布实施《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法》对经济特区的设立以及特区企业享有的优惠等予以明确。
总体而言,哈萨克斯坦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政治局势比较稳定、社会秩序相对良好。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共和国,独立以来实行渐进式民主政治改革。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5年,现任总统托卡耶夫于2019年6月12日就职。政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其活动对总统负责。本届政府于2019年2月组成,阿斯卡尔·马明任政府总理。
中国是哈萨克斯坦最主要的贸易和投资伙伴之一。据中方统计,2020年,中哈双边贸易额214.3亿美元,中国是哈萨克斯坦第二大贸易伙伴国。2020年,中国对哈全行业直接投资5.8亿美元,同比增长44%;截至2020年底,在哈萨克斯坦注册经营的中资企业数量超过1000家。截至2020年底,中国企业累计对哈签订各类工程承包合同约389亿美元。2021年6月2日,习近平主席同托卡耶夫通电话,就继续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加强产能、贸易、农业等领域合作,共同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和“数字丝绸之路”等方面达成共识。
二、关于外商投资监管的法律制度
哈萨克斯坦境内针对外商投资的主要监管法律为2003年1月8日颁布实施的《投资法》以及2015年10月29日颁布实施的《企业法典》。
(一)投资管理及形式
2018年12月,哈萨克斯坦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国民经济部,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职能移交外交部,同时授权政府将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划归外交部,将国家投资公司(Kazakh Invest)股权控制及使用权划归外交部。2019年4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国家投资公司职能移交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The Astan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AIFC)管理局。AIFC是哈国吸引外资和推广投资形象的唯一协调机构,同时也是区域性投资枢纽。
根据哈萨克斯坦国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采用合伙企业、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者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
(二)投资限制
矿产投资。根据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及矿产资源利用法》的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土地投资。根据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及2021年实施的《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关系问题若干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的法案》的规定,哈国全面禁止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外资参股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国际机构、国际参与的科研中心、未入籍回归移民获得农用土地私有产权和临时使用权。
此外,银行业及保险业也是哈萨克斯坦限制投资的领域。
(三)投资者保障及优惠政策
1.国民待遇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外商投资者同本地企业在法人设立、投资优惠等政策上享受同样的待遇。
2.收入使用保障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投资者有权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纳税和缴纳其他财政上缴费后,自行使用自己的活动收入。投资者有权根据哈萨克斯坦银行和货币法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银行开立本币和(或)外币账户。
3.国有化和征收权利保障
根据《投资法》的规定,进行国有化或征收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应按照市场价值完全赔偿投资者因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颁布国有化或征收法律文件而造成的损失。此外,当收归国有义务行为停止时,投资者有权要求返还保留下来的财产,在返还其取得的赔偿金额时,可扣除由于财产市场价值下降造成的损失。
4.“投资者一站式”原则
《企业法典》规定了“投资者一站式”原则(One stop-shop priciple),即由国家招商引资公司及其地区代表和代表处、地区招商引资组织为投资者提供的集中形式的公共服务援助,以及由其他组织提供的其他服务,最大限度地简化投资者在收集和准备文件方面的工作和流程。今年7月,哈萨克斯坦外交部投资委员会主席Ardak Zebeshev在中央通信局召开的会议上表示,到今年年底,哈萨克斯坦将推出单一投资平台,该平台将按照“一站式”原则开展工作,整合为项目和投资者提供的所有咨询和信息服务。单一投资平台实施后,将加快数据交换过程、数据和文件存储过程,提升投资项目开发质量,以吸引更多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哈国。
5.投资特惠
根据《投资法》和《企业法典》规定,投资者按照法律规定与授权机关签订合同,有权获得以下投资特惠:
税务投资特惠,税务投资特惠期(含延长期)最长五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
免交关税,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五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国家实物赠与,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在下列条件下,投资者有权获得投资特惠:
符合规定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
对哈国法人所有的资本进行投资,新建、扩大和采用新技术更新现有生产;
提交《投资法》所列的确认投资者执行投资项目的金融、技术和组织能力等必须提供的文件。
(四)投资协议
根据《企业法典》规定,投资协议是指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的决定,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的主体与法人实体(包括在AIFC管辖范围内注册的法人实体)签订的实施投资项目的协议,其投资额至少为哈国预算法规定的“月核算基数”的七百五十万倍。(注:月核算基数是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的核算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进行定期调整,并公布在国家预算案中。2023年“月核算基数”为3450坚戈,约合人民币53.36元)
投资协议应约定实施符合国政府批准的活动清单的投资项目。投资协议应确定投资优惠的类型、条件和提供程序,以及变更和终止投资协议的期限、程序和条件。在哈国法律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投资协定的条款自缔结之日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但经双方同意对投资协定进行修改的情况除外。
根据哈国《税法》的规定,签订投资协议的法律实体有权获得对于建设、安装工程费用以及设备购置费用(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至多20%的补偿。
(五)反垄断审查
根据《企业法典》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
1.通过并购或是合并对市场主体进行重组的;
2.收购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3.获得市场主体固定生产资产和(或)无形资产财产价值超过该市场主体固定生产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10%的;
4.基于与市场主体签订的保密管理合同、联合经营协议、佣金合同,有权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向该市场主体发出具有约束力的指令,或履行其执行机构职能的;
5.同一主体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且该主体决定在这些实体中开展企业活动的条件。
对于符合以上1-3条情形的交易,必须事先征得反垄断机构的同意。对于符合以上4-5情形的交易,应于交易日期后45日内通知反垄断机构。
(六)安全审查
《投资法》规定,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哈国法律文件可以确定限制或禁止进行投资的活动种类和(或)地区。
(七)投资争端解决
投资争端是指投资者(包括大型投资者)与政府当局之间因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争端。投资争端应通过谈判或按照事先商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如果无法通过谈判或是未事先商定争端解决方式,则应根据哈萨克斯坦的条约和法令,在哈国法院解决争端,或各方通过协议确定争端解决方式。
三、关于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
根据哈萨克斯坦《民法典》《企业法典》《股份公司法》《有限责任和补充责任公司法》的规定,在哈国开展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以及股份公司,其中合伙企业又包含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均为有限合伙人)以及补充责任合伙企业。在哈萨克斯坦进行外商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和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JSC)。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在合伙人/股东人数限制、资本结构、份额/股份转让限制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事项 |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股份公司 |
合伙人/股东人数限制 | 无人数限制 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唯一成员不能是另一个仅由一名成员组成的合伙企业 | 无人数限制 |
资本结构 | 小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坚戈; 大中型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倍的月核算基数 实缴注册资本的期限不得超过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年。 | 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0倍的月核算基数。 创始人预支付的股份金额不得少于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并应由创始人在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在国家注册之日起30天内全额支付。 |
份额/股份转让限制 | 除非合伙企业的章程或法令另有规定,允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成员将其份额转让给第三方。合伙人享有优先于第三方购买股份或部分股份的权利。如果股份的出售违反了优先购买权,合伙人有权在出售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要求将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其转让。 | 法律未规定转让限制,也未规定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规定了股东依照法定程序,有权优先购买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
公司治理结构 | 合伙人大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事项包括修改章程、选举(任命)合伙企业执行机构的成员、批准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及其净收入的分配、做出合伙企业重组和清算的决定等。 执行机构:可以是集体执行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执行机构(董事、经理)执行。执行机构成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以公司利益为重。执行机构的成员由合伙人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5年。 监事会:章程可规定成立公司监事会。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不得超过5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执行机构成员。 审计委员会:章程可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机构的财务及经济运作。 | 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管理机构,对公司业务进行全面指导; 执行机构:股份公司的执行机构可以是集体机构或个人机构(董事、总经理、总裁)。执行机构对股份公司的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为了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公司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成员不得被选入董事会和执行机构。内部审计职能应直接隶属于董事会,并应就其活动向董事会报告。 |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优势在于其注册资本较低,相较于股份公司50000倍的月核算基数的要求,其注册资本要求更容易满足。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更为简单、灵活,其召集会议的程序更为简便,建议投资者根据投资实际需要选择公司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