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条款

在埃塞公路局编制的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承包商不利的合同条款内容主要有以下4点。

第一,在埃塞中央银行没有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情况下,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写明使用中央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当发生业主违约不能按期支付当地币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以中央银行没有商业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由,压迫中国企业接受中央银行给埃塞政府3%的利率,而非商业银行的7.5%—16.5%的利率或者11.5%的中间利率计算延迟支付利息,导致承包商的损失。

事实上,根据《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751条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时,法定利息为9%。

第二,美元利息合同中约定为LIBOR加2%。但由于LIBOR利息存在1、3、6、12个月不等的利息,导致业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各执一词。

第三,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商支付监理工程师加班费,但实际上,监理工程师在计算加班费时会额外加上40%的管理费,并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扣除,将业主应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费用转嫁给承包商。

第四,有些公路项目工程量表的总结表中不注明增值税项,导致承包商漏算增值税。在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受理的埃塞公路局诉某中国企业的19463/TO案中,埃塞公路局败诉,最终埃塞公路局向中国企业赔偿整个工程项目15%的增值税。

二、技术规范

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公路项目中,业主不能过分修改合同条件,埃塞公路局转而利用修改特殊技术规范来规避承包商索赔点。

第一,在业主征地拆迁的业主单方义务中,增加承包商与业主和地主协调的内容,并以承包商未能与业主和地主协调为由,规避业主征地拆迁的单方义务,使其成为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义务。从笔者索赔和处理争议的十多条公路项目统计看,修建公路的村镇段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征地拆迁和当地居民阻工干扰,绝大部分村镇的拆迁问题存在于项目整个工期,成为工期延误的主因。

第二,将埃塞公路局2002规范(ERA2002)规定的沥青混凝土配合比5.5%沥青含量并包括0.3的误差修改为不包括0.3的误差,监理工程师结算时按实际配合比结算。

第三,埃塞大部分地区底基层天然砾料的PP值和塑性指数(PI)不能满足规范要求,需要添加机轧碎石或石粉或进行二次掺拌,但业主在工程量表(BOQ)中仅列明支付项51.01(a)项天然砾石。在使用机轧碎石或石粉或二次掺拌时,没有可以适用的支付项和单价。而监理工程师拒绝发出变更令,导致承包商无法按照掺拌料进行结算。

第四,移挖作填适用道路全线长度。在道路沿线没有适合的底基层和基层料时,承包商需要从几十公里外运料,增大了施工成本。

第五,利用ERA2002第1000章总则项规避业主责任和义务,利用概括性的规定回避业主责任,增加承包商责任和义务,将风险转嫁给承包商。

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在报价时应认真核对BOQ表中支付金额较大的主要价目项,核实特殊技术规范的有关技术要求、计量和支付方法,识别合同陷阱,避免报价与特殊技术规范要求不符,造成超低价情况的出现。承包商切忌认为很了解埃塞公路规范,但事实上埃塞公路局招标部已根据各个项目的反馈对规范进行了实时和及时修改,规避了业主风险。

索赔通知与索赔时效

从现有正在履约的公路项目看,中国企业在埃塞的项目经理部均没有能够按照合同条件的规定,在引起索赔事件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并抄送业主,导致在使用1995版橘皮书、1999版新红皮书以及2005、2006和2010年协调版FIDIC合同条件下,丧失索赔权利。

中国企业在埃塞的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发出索赔通知的主要原因有以下5点。

第一,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制度普遍缺失或执行不到位,文件管理混乱、短缺或丢失现象严重。

第二,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合同意识淡薄,个别项目经理存在害怕得罪业主的心态,在索赔事件发生时,不敢递交索赔通知,一厢情愿地或想当然地认为递交索赔通知将得罪业主。

第三,项目经理部人员更换频繁,缺乏必要的文件交接手续,加上没有执行文件管理制度,导致部分文件丢失。

第四,在发生引起索赔的事件后,在给监理工程师的信函中,仅描述事件的经过,而没有在信函标题表明索赔通知或索赔意向通知,或没

有在信函末尾表明索赔的意向,没有任何“索赔(Claim)”文字,导致此类函件不能被认定是索赔通知。

第五,对某些事件,如变更、技术问题等,缺乏预见性,不能意识到此类事件将导致工期的延误或额外费用,未能发出索赔通知或索赔意

向。但当此类事件对工期和费用的影响逐渐显现时,由于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发出索赔通知,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严格执行合同有关索赔通知的规定,导致承包商索赔权利的丧失。

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中国企业在索赔通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主观原因和自身问题,它充分暴露了中国企业合同管理的弱点和积弊,中国企业应切实加强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将合同管理从总部办公室落实到施工现场,将漂亮的条款规定转化为实际行动。

工期延长和额外费用索赔

承包商在索赔工期延长时,应证明索赔的成立,并提出索赔依据、计算方法及支持索赔的证据。从近期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对于工期延长索赔是否成立的激烈争论看,监理工程师对于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长索赔多持否定态度,或找出合同、规范及业主需求中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为业主辩护,或主张承包商存在共同延误,或以承包商未履行合同条款中的相关义务,否定承包商的工期延长索赔。

在埃塞政府将公路建设管理权限从埃塞公路局下发至各个地区和各州前,承包商所提出的工期延长索赔,均能获得业主批准的工期延长。但权限下放后,由于地方公路局管理能力较差,加上埃塞公路局加强项目和合同管控,工期延长批准难度大幅上升。

多年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于承包商提出的额外费用索赔均予以否决。如果承包商要想得到费用补偿,应通过争议评审专家或争议委员会程序,聘任独任的评审专家或裁决员,在评审专家或裁决员作出有关额外费用补偿决定后,承包商方能获得相应的额外费用索赔金额。或者,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承包商提出的额外费用索赔。

设计—建造合同及其风险

埃塞公路局采用业主设计承包商施工的单价合同模式以及承包商承担设计和施工的设计-建造总承包模式建设公路工程项目。工程界普遍认为,设计-建造总承包的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远大于单价合同风险。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埃塞公路项目中,这种风险明显高于单价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7点。

第一,在埃塞公路设计规范存在取值范围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要求采用设计值的上限进行设计。

第二,在业主需求或特殊技术规范明确规定设计偏差的情况下,例如纵坡,在山区段规定最大坡比为11%时,要求按照一般山区的9%进行设计和施工,导致挖方大幅度增加。

第三,业主需求不明确,导致道路宽度和长度大幅度增加。例如村镇段,业主需求规定为按照当地政府编制的村镇规划进行设计,但村镇规划的村镇段公路长度和宽度远远高于合同中的长度和宽度,导致承包商额外费用的发生。

第四,在山区路段中,由于山体容易发生滑坡,护坡挖方和防护工程量增加。

第五,在采用设计—建造总承包固定价格方式承建的埃塞高速公路项目中,由于道路沿线缺乏合格的天然底基层料,需要进行机轧碎石掺拌,增加了承包商的成本。

第六,在明显为工程变更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拒绝发出变更令。

第七,设计审批缓慢,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准承包商的设计。

上述各种问题最终体现在承包商施工的工程数量大幅度增加,远高于承包商投标时预估的工程数量,导致承包商成本增加。由于各个承包商对于设计—建造总承包项目的风险认识水平不一,承包商投标价格相差巨大。如果某家承包商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承包商的价格,特别是在高速公路项目上,则这家试图以低价中标的承包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