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一带一路”沿线能源储量丰富,与我国有较强的能源互补性,但沿线能源建设受政治格局、经济水平、资金技术限制,整体开发水平低。基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特点,将其引入沿线能源国际合作领域,推动沿线能源建设,深化我国多边国际能源合作。介绍了国内外能源PPP模式研究与合作现状,分析了“一带一路”背景下开展国际能源PPP合作的参与主体及其相互复杂关系,选取5个分别位于缅甸、柬埔寨、巴基斯坦及孟加拉国的“一带一路”典型国际能源PPP项目进行研究,提出了基于项目性质与引入要素类别的PPP运作模式选择、项目基本及超额收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框架与流程机制及由争端处理程序、争端解决平台及多层次争端解决体系构成的争端处理系统设计构想。为切实保障能源PPP项目合作顺利高效实施,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社会资本层面提升参与国际项目实力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带一路”倡议施行以来,中国与沿线国家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五通”等方面建设取得的成就超出预期,赢得国际社会颇多好评。能源是城市化发展、工业现代化的基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血液”。“一带一路”沿线油气及新能源资源丰富,且靠近欧亚消费市场,在国际能源市场中影响力较高。沿线约75%为发展中国家,受政治格局、经济发展水平、技术、资金、人员等因素的影响,能源整体开发利用程度较低,能源市场潜力巨大。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能源有巨大需求,“一带一路”倡议为缓解我国能源缺乏,开展与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与资金支持提供了新的机遇。

能源是资金密集型产业,需要金融资本强有力的支撑。沿线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内储蓄率低、融资成本高,而多边金融机构贷款比例低、政治附加条件多,导致国家资金不能满足能源领域建设需求。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简称PPP)引入国际能源合作,结合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发挥PPP模式的独特优势,有利于扩大沿线国家能源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东道国政府财政压力,更是创新国际能源合作模式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深入发展。

1 国内外能源PPP模式研究现状

1.1 全球能源项目PPP模式发展概况

PPP模式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较为成熟,近年也备受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和追捧。PPP模式是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授予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合作伙伴,旨在发挥各自优势,以解决政府财政赤字、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共设施及服务供给效率的新型融资方式,也是全新的项目运作模式。

整体来看,PPP模式在基础设施领域应用最为广泛、成熟,据世界银行《PPI即私人参与基础设施(2017)》报告,2017年全球能源领域PPP投资总额为519亿美元,占比高达56%,超过交通、集成电路及水处理领域。

1.2 能源PPP模式理论与实践发展

国内外只有少数专家学者从事能源领域PPP模式研究,相关成果较少。段鹏飞、邹登亮、张宝成相继就PPP模式在我国地热能、页岩气领域的应用,提出了参与主体分析、特许经营权分析、项目公司筹建等合作框架设计。钟雄构建了海外油气管道PPP项目的组织结构、运作流程、利益分配及风险分担机制。

实践方面,深圳沙角火力发电厂BOT项目是我国首个成功走完全生命周期的能源PPP项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引入PPP新合作模式,从2010—2016年数据来看,约73.56%的社会资本以此新模式参与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行业约占投资额的60%。随着“一带一路”合作不断深入,我国与缅甸、巴基斯坦、柬埔寨等国在油气管道、煤电站、水电站等项目开展国际能源PPP合作,沿线国家PPP成功实践,为其他能源PPP项目提供了借鉴。总体来看,相较于国内能源PPP项目,国际能源PPP项目涉及主体更多、责权利关系错综复杂、项目风险更高、管理难度更大,运行机制设计对项目的成功起决定作用。

2 国际能源PPP合作现实状况

2.1 提升“一带一路”沿线能源合作面临问题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沿线国家有意与我国开展能源合作的项目数量、投资额逐年攀升。但沿线发展及能源合作存在两个问题。

问题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财政赤字普遍较为严重,而每年约有4800亿美元的能源建设需求。仅靠世界性和区域性多边金融机构、东道国国内政策、商业金融机构及投资国财政等传统融资渠道,不足以解决能源建设的巨大资金缺口。

问题二,沿线国家需加快国际能源战略合作对接,以提升全球能源治理话语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其地缘政治和资源储量在国际能源的地位逐渐加强,中亚甚至被称为“21世纪的能源基地”,且中亚国家多以“资源立国”,在产业政策、资源开发、吸引外资、能源出口等方面加快对外合作。南亚、东南亚国家为应对石油对外过度依赖、电力短缺和节能环保压力大等问题,多数国家选择与周边区域和国际开展双边与多边合作,拓展能源供应渠道,构建区域能源网,保障电力供应稳定。西亚国家特别是中东地区希望通过对外合作,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也看重开发新能源。可见,沿线国家在能源战略的选择上与我国能源战略有契合点,必须从战略层面加快与沿线国家的能源合作。

2.2 国际能源合作近年出现新变化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能源结构调整,国际能源的合作目标、方式、途径都发生了重大转变。目标上,从保证“能源安全”转变为优化“能源供给结构”,构建全球能源命运共同体;方式上,从以双边为主的国际能源项目合作,转向双边与多边并重的参与地区及全球能源治理;途径从单纯的依赖“走出去”“引进来”转变为自主采取“多元化”和“重点集聚”并重的合作路径。

“一带一路”以其强大的包容性,为国际能源合作提供了新的国际合作环境、合作平台、合作条件,受到了国际与区域组织、沿线各国的重视。沿线国家及各级组织以自身定位寻找与“一带一路”的契合点,将“一带一路”与本国发展规划进行对接,聚焦重大战略合作项目,做好国际能源PPP模式顶层统筹谋划,打造多方位、多方面合作,可提升国际话语权,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能源战略合作。

2.3 我国社会资本已具备参与国际合作的素质和能力

近年来,我国城乡居民储蓄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储蓄额达到62.6万亿元,资本实力雄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私营、民营企业创新能力、技术建设水平、经营管理能力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并开始参与国际化竞争。据统计,近年以社会资本单独或作为牵头人中标的PPP项目数量不断攀升。因此,通过PPP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将部分资本,或推动有实力社会资本以新型项目合作模式,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能源建设,既可以发挥资本的无区域限制、有效增值的特性,又可以解决沿线能源建设资金缺口问题,发挥双方资源优势,推动能源深入合作。

3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PPP合作模式

3.1 参与主体及其相互关系

PPP模式涉及的参与主体较多,责任权利关系复杂,国际项目的参与主体及关系比国内项目更为复杂。本文以案例分析法,选取5个“一带一路”典型国际能源PPP项目进行分析,包括油气管道、水电站、风电、清洁燃煤电站等项目,分别位于缅甸、柬埔寨、巴基斯坦及孟加拉国(表1)。

这5个典型PPP项目涉及主体多,包括东道国政府、实施主体、社会资本、融资机构、保险机构、PPP项目公司(SPV)、使用者、EPC、项目运营商、分包商(原材料、设备等供应商、规划设计方、建造施工方)及其他。其中,PPP项目公司、融资机构、保险机构、运营商是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但选择不同PPP运作模式,参与主体构成有些许差别。如成立PPP项目公司,可由社会资本与东道国实施主体联合出资成立;也可由中方融资机构向东道国地方公司提供资金,由其直接作为PPP项目公司,中国社会资本作为EPC,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营。中国资本可选择作为融资方、投资方、工程承包等角色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本文将中国社会资本参与国际能源PPP项目分为两类:EPC+外包类能源PPP合作模式,中方社会资本主要作为总承包商(图1);EPC+特许经营类能源PPP合作模式,中方社会资本直接投资(图2)。

3.2 PPP项目运作模式分类

世界各国、各机构对PPP的定义不同,根据不同标准又可将PPP运作模式划分为不同类别。中国将运作模式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3类。发展中国家在选择基础设施建设PPP模式时,会考虑本地市场需求、政府财政情况、政策环境、组织结构和法律等因素。而社会资本承担的风险、项目所有权归属等因素则决定了PPP模式具体的运作模式,不同的运作模式适用于不同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环境及实际项目。参考《PPP项目法律实物》,各PPP运作模式的特点如表2所示。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复杂、资金技术水平低,能源项目多为新建或改建项目,需要系统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项目周期较长。理论上分析,特许经营类PPP运作模式应作为与沿线开展国际能源PPP合作主要的运作模式。从行业统计来看,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约36.89%的投资额由BOT(建造—运营—移交)模式运作完成,其次是BOO(建造—拥有—运营)、ROT(重构—运营—移交)模式,实践与理论分析相符合。能源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沿线国家通常情况下不会轻易采用私有化运作模式。具体采用何种模式,应根据能源类型和特点,决策选择适合的运作模式(图3)。

3.3 PPP项目运作机制设计

3.3.1 风险分担机制  

跨国、跨地区、跨文化的国际能源PPP项目,宏观环境变化剧烈,项目参与主体涉及面广、权责利关系繁杂、周期长、技术资金密集,整体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参与方合理分担风险将直接影响项目实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宏观环境复杂多变,对于能源项目风险的掌控与分担直接影响着项目成败。

行业专家学者对PPP项目风险管理尤为关注,多种方法如专家法、文献查阅法、人工神经网络、蒙特卡洛模拟等被用于风险识别、分类、分析、评估等研究,但在风险的分配、控制、管理框架设计方面鲜有涉及。目前,刘新平提出的风险分配三原则最受业界认可:最具风险管理能力的一方控制和管理对应风险;分担应与投资回报恰当配比;分担有上限与动态调整。本文参考相关研究成果,结合能源项目特点,构建“一带一路”国家能源PPP项目的风险管理关键因素,得到国际能源PPP项目风险在东道国和中方社会资本间的分担结果及具体管理流程(图4)。

3.3.2 收益分配机制  

“一带一路”沿线能源PPP项目的资源国通过引入国外资本、技术设备及管理经验,突破能源发展瓶颈,加快本国能源建设。但是社会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其本质需求,如何激励社会资本加入“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是重要的激励来源。因此,确定能源项目基本投资回报率、合理分配超额收益是沿线能源PPP项目成功运作的关键。为避免因公私利益分配产生冲突,我国社会资本需与东道国谈判协商,形成明确的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按照“互惠共赢,投入、风险和收益对等,兼顾公益、公平与效率,程序正当”等原则,实现能源建设目标,满足社会资本投资收益基本诉求。

国际能源PPP项目收益分配机制包括基本投资收益、超额收益分配两部分。基本投资收益由项目付费模式、行业基准投资回报率、已落地能源PPP项目和项目风险4个因素共同决定。基于国家、行业、典型案例调查报告,确定能源行业基准投资回报率及已落地能源PPP项目的投资收益率。能源项目,如油气、水电、风电等属于经济型基础设施,理论上应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但考虑到“一带一路”宏观风险因素较多,市场需求可能因突发政治、经济事件而发生变化,可采用可行性缺口补贴(VGF)模式,将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在使用者付费不足、社会资本难以回收成本并实现基本收益时,由东道国政府进行经济补助。

超额收益分配可划分为固定比例型、产出阶梯型和混合型3类。固定比例型是按事先规定固定比例分配超额收益;产出阶梯型是将超额收益划分为不同等级,按不同等级的收益数额制定相应的分成比例;混合型是部分超额收益采用固定分成比例,其余部分按照阶梯等级制确定分成比例。“一带一路”国际能源PPP合作收益分配机制如图5所示。

3.3.3 争端处理系统  

我国社会资本参与“一带一路”能源PPP项目是国际投资行为,在此过程中难免会与其他参与主体因风险分担、收益分配,以及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技术、商务、经济、生态等产生纠纷与争端,且在东道国内,我国社会资本相对处于弱势一方。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提出: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构建“一带一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能源冲突争端处理机制,有助于能源项目成功,保护我国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国际PPP项目涉及跨国投资合作,许多国际组织对解决合作争端机制发布了政策文件。英、法两国PPP模式发展较为成熟,在争端解决机制设计较为健全。我国PPP模式还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体系及争端解决机制尚未建立,对于PPP合同争端,应以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还是混合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为基础处理尚无定论。因此,我国在建立健全PPP模式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上还任重而道远,需从高阶立法、法律体系统一完善等各方面给予支持。

“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能源PPP项目合作产生的纠纷与争端,可通过东道国国内司法、国际机构及商事仲裁等途径解决,但由于各方法律体系不一,而国际机构解决程序过长、执行效率低等原因,不能高效保障我国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本文构建的“一带一路”国际能源PPP合作模式下争端处理系统,由争端处理程序、争端解决平台及多层次争端解决体系共同组成(图6)。在项目实践中,究竟应该选择何种途径,应结合项目实际,在国际商事专家及PPP专家的指导下,解决争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 “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PPP模式政策建议

4.1 国家层面:加强国际能源合作顶层设计

(1)以政府为主导的多边能源对话。在国家战略及能源战略的支持下,完善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能源投资协议,保障我国在能源投资领域能享受公平公正、最惠国、国民待遇标准。同时在协议中明确能源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相关条款,促进和保护我国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沿线能源投资,为PPP能源合作模式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2)加强能源外交保护。我国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国际能源合作时,难免会与各方发生摩擦或争端,并因处于弱势地位使合法权益受损。我国政府及大使馆、领事馆应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外交谈判方式,努力保障我国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3)建立并完善PPP法律体系。这不仅包括国内立法,还包括PPP对外投资立法,建立国际国内争端解决机制,为PPP模式在我国及参与国际项目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4)组建专家委员会。

以“一带一路”工作机制为契机,组建国家层面的国际PPP项目合作专家委员会,为国际PPP项目把关,提供咨询服务,为国际项目的收益分配、风险分担、争端解决机制等设计方面提供专业指导与范式。

4.2 社会资本层面:不断提升参与国际PPP项目的实力

(1)摸清情况,培养专业人才。利用各个渠道和资源,做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宏观、中观等环境的调查,特别是法律检索、争端处理程序等,明确能源PPP项目合作的外部环境。特别注重培养法律、国际商务、PPP项目、跨境谈判等专业人才,在团队协作下做好充分的项目背景调查。

(2)研判风险,争取国际合作。客观评估自身资金、项目经验、人才构成等自身实力,做好风险研判,不盲目参与,谨慎决策。争取与有实力的国际公司或金融机构合作,筛选优质项目。在欠发达地区,立足沿线国家战略与市场需求,参与政府支持的能源项目,发挥自身优势,保障合作质量与口碑。

(3)中国社会资本应“抱团出海”。在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社会资本应加强沟通,共商共建,减少内部争议,共同维护合法权益。参与东道国能源项目谈判时,着重收益分配、风险分担、争端解决的谈判结果,形成相对完善合理的合同或协议。

5 结束语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社会资本参与沿线能源项目,既符合国际能源合作发展趋势,又契合沿线各国能源战略。“一带一路”沿线能源建设开展PPP项目合作,有助于发挥我国社会资本的资金、技术及管理实力,推动我国能源供给结构多元化,共建能源安全、高效、多元发展共同体。在国家战略支持下,我国社会资本应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与东道国就项目运作模式、风险分担、收益分配与争端处理等方面,达成相对完善合理的合同或协议,切实保障能源PPP项目合作顺利高效实施,进一步深化国际能源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