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越来越多的企业响应国家号召,开始积极“走出去”,拓展海外业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促进沿线国家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公路、铁路、港口、电力、通信等多个领域的基建大项目是该战略前期的主力军,而这类大项目的最大特点就是期限长、资金需求量大,有的甚至经济效益不高。故此,资金来源稳定且低成本则是境外项目成功的必备条件,然而当前面临的现状是“走出去”企业融资难、跨境资金流转难的问题。如何解决资金的问题,关系到企业国际化战略的成败、关系到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是否顺利实施。
一、拓宽中国企业境外项目融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趋紧
从2016年初起,随着国内外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外汇储备缩减,国家外管局逐步加强了外汇管制政策的执行力度,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秉持“扩流入、控流出、降逆差”的监管态度,进行窗口指导,对于大额外汇出境都需要先去外管局沟通,强化外汇管控;同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严控境外投资项目的类型。故此对国内企业已投资的境外项目,尤其是以前依赖国内母公司资金持续支持的境外项目加大了难度,增强了跨境资金出境的困难,增强了项目风险。
(二)国内融资难成本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增速放缓;同时随着货币政策由稳健偏松逐渐朝稳健中性转变,加之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以及配合“脱虚向实”强监管政策的推进,市场流动性在2016年末开始至2017年上半年呈现出阶段性紧张局面,资金流动性偏紧,货币市场利率明显上升,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
在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趋紧及国内融资难、成本高的大环境下,企业积极拓展境外项目的融资渠道,拓宽跨境资金流转途径显得十分迫切。
二、境外项目现有主要融资方式及要点分析
(一)当地金融机构信贷融资
该种方式是境外项目融资的最理想方式。当企业走出去以后,前期资金可能需要集团资金的支持,但是能在项目所在地寻找金融机构融资自力更生才是企业走出去在境外市场长久发展之道。刚开始做境外项目时,一般可以利用项目作抵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融资,获取项目后续的开发资金。当企业在境外做出了口碑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之后,可以和合作银行商谈信贷融资,降低风险。该种方式在前期一般需要配合总部的支持,需要总部提供各种方式的增信措施(例如总部提供支持函、安慰函等文件),以便消除信贷融资中金融机构的顾虑。
(二)内保外贷融资
该方式一般在境内由母公司或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中资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或当地外资银行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贷款的融资方式。此方式在第一次走出国门的境外项目中应用比较普遍。内保的形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是境内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该方式主要用于企业初次去新拓展的国度或地区开展项目且境外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对企业及其母公司认知度较低的情况。该种方式按照规定必须要去外管局进行备案登记手续,境内外金融机构才能提供融资。由于国家近期对境外部分行业(例如房地产、娱乐项目、体育俱乐部等)投资的限制,上述行业中的境外项目的担保在外管局备案登记也较困难。
第二种是境内的母公司提供担保,该方式主要用于境外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对企业或其母公司有较高的认知度的情况。该种方式按照规定也应去外管局进行备案登记程序,但是由于其不涉及需要国内金融机构出具担保文件,故此如果国内提供担保的企业知名度较高且配合着境外项目的较好的效益情况,境外金融机构可能不需要国内企业的担保去外管局备案,也能提供贷款,该担保存在的隐患即是对金融机构而言,当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当金融机构要求国内企业偿还借款时,还款资金通过外管局正常渠道可能无法出境。故此该种方式一般配合着境外项目的相关增信措施同时进行。
(三)境内企业为境外项目提供放款支持
境外放款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并以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或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
此种方式即为境内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为境外项目公司提供借款,此方式需要在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履行相关的审批备案等手续,需要时间较长,且受政策性的因素影响较大,同时外管局的境外放款额度经常受限,主要适用于国家鼓励支持“走出去”的大型央企的鼓励类项目。
(四)境外发债融资
1.直接发债。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直接去境外发债,发债主体是中国境内企业,也是直接持有主要业务和资产的主体。
2.间接发债。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发债,发债主体为境外子公司,通常情况下是SPV(专为发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中国境内企业通常是持有主要资产和业务的主体,境内母公司为发债提供担保或信用支持。
3.红筹公司发债。中国境内企业的境外紅筹公司在境外发债。该境外公司为持股公司,持有、控制在中国境内的拥有主要资产和业务的公司,境外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或者中国境内机构,但由于其发债主体在境外,主要业务和资产在境内,有时也把其归入间接发债。
境外发债融资受国家的外管政策和金融政策等多方面的影响,须满足特定要求方可实施,且对企业实力的门槛较高,需要提前筹划,时间较长,但是成本较低。
三、境外項目可以努力探索尝试的融资方式
除了上述现在常用的融资方式以外,我国企业如果想在境外长期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过度依赖国内资金来源的问题,在境外自身造血,当地融资。企业可以努力探索以下方式进行融资的可行性。
(一)深挖当地金融机构,探讨利用国内的融资方式和当地金融机构合作
企业要在项目所在地扎根持续发展项目,如果仅靠国内母公司的资金支持是不可能持续做大做强的,必须和当地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我国境内企业融资方式较多,某些行业领域更是呈现出十多种融资方式,这些方式在境外许多国家都没有开展或推广。
当我国企业在境外有了项目以后,随着合作的深入,可以引导当地金融机构尝试使用在国内经常使用的但是在境外尚未开始或刚刚起步的融资方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国内对应的融资方式和境外项目嫁接,努力进行融资创新。
如尝试项目信托融资、公司债、夹层融资、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特定收益权转让、银行承兑等方式。
通过这种引导和嫁接,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对国内资金来源过度依赖的问题。
(二)保险融资
近年来,国家对保险资金的监管政策逐步放开,险资成为资本市场的一股新生力量。随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的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明显拓宽,配置方式趋于多元,保险不但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提供者,而且可以缓解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
保险资金相比银行、证券、信托的资金而言,一般是长期资金,通常规模较大,来源稳定,这些特征让险资更适合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长期资本。
保险资金是为赔付和保险到期抵付提取的准备金,通常是要追求绝对收益,不能过度追求收益大的产品。将保险资金专项用于国家的战略项目,不仅有利于提高保险资金的运作效率,而且可以缓解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
从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来看,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低成本性、低风险偏好性,与PPP项目的长期合作性、低利润性、政企合作性都具有天然匹配性。
有风险的地方就有保险的存在价值和发挥空间。在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有力支持下,保险作为一种分摊风险的金融工具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中无疑将发挥独特作用。
故此我国企业境外项目可以大胆探索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融资的可行性。
四、总结
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境外项目将日益增多。我国企业想要在境外落地生根、做强做大,其中一点就是必须在境外解决发展所需的资金来源,必须融入到境外市场所在地,和当地金融机构沟通融合,不断地通过金融创新,探索出符合当地特点的融资方式,解决现有境外项目过度依赖国内资金支持的现状,开发自身造血功能,才能在境外可持续发展,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