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索即付保函和信用证服务于基础合同,普遍应用于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保函、信用证、合同之间存在交集,但从性质上相互独立。根据URDG758和UCP600,即使见索即付保函和信用证中提及基础合同,也不会改变独立性,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本文将聚焦集基础合同、见索即付保函、信用证于一体的案件,分析和探究国际结算中的风险。
案例经过
原告:Sunrise Industries (India) Ltd (以下简称“Sunrise”),一家从事热固性塑料、热塑衬里设备、管道和配件制造业的印度公司
被告:PT OKI Pulp & Paper Mills (以下简称“PT OKI”),一家印尼的纸业制造商
合同及保函介绍:
2015年8月12日,双方签订用于苏门答腊南部一项工程的供货合同(第一个合同),金额USD6,647,625,合同卖方为Sunrise,买方为PT OKI。
合同规定:
1.货物必须分别最晚于2015年11月25日和2016年1月15日到达PT OKI,如延迟交货,须缴纳罚金,最高可达合同金额10%,但最长不能延迟交货超过6周。
2. Sunrise须提交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随后又签订了安装合同(第二个合同),金额USD1,291,935,该合同无提交保函的要求。
2015年9月14日,双方对第一个合同进行修改,金额增至USD6,925,839。
2015年9月21日,Sunrise 向Dena Bank Limited申请开立了以PT OKI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担保范围为Sunrise向PT OKI提供一整套玻璃钢管道的履约责任,金额为当时合同金额的10%,即USD692,583.90。
2015年11月10日,双方第一个合同再次进行修改,增额至USD8,324,132。
合同及保函进展:合同执行期间,第一个合同的货物未于2015年11月25日和2016年1月15日前到达PT OKI。Sunrise表示,延迟发货是因为PT OKI未准备好信用证以及未付预付款。相反,PT OKI责备对方未提供相应材料,造成自己未办理好信用证和预付款事宜。
2015年12月23日,PT OKI安排在信用证中装期改为2016年2月29日。
2016年1月7日,保函金额增至USD832,413.20。
保函索赔过程:无奈双方当事人最终撕破脸,经多次严词交涉后,PT OKI于2016年10月10日在保函项下索赔USD832,413.20。
2016年10月13日银行表示收到索赔。
10月20日银行告知将于2016年10月28日赔付。
另一边,PT OKI于2016年10月19日告知Sunrise,自己已在保函项下索赔。
2016年10月19日,Sunrise向法院申请止付令并之后多次延展止付令。直至2018年6月21日,法院解除止付令。
案例分析
本案中买卖双方的争议点如下:
一、Sunrise是否已履约?
Sunrise声称自己的履约行为已获得了PT OKI的承认,证明是:
1.2016年4月1日PT OKI的邮件和2016年4月双方会议中达成的共识。
2.2016年4月22日,PT OKI已在信用证项下支付全款的事实。而PT OKI认为Sunrise歪曲了邮件和会议的内容。
关于邮件和会议,双方各持一番说辞,无从考察。但显而易见,Sunrise“已在信用证项下支付全款”等于“承认合同履行完成”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第一个合同的支付是由三部分组成的:10%的预付款,80%用信用证结算,最后10%在最终验收后支付。
合同本身是在不同阶段按照完成进度来分批付款:预付款作为执行合同的启动资金,必须在发货之前支付;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的,信用证的结算不能等同于合同的履行;而尾款没有支付,正是因为没有通过最终验收。故Sunrise所谓的证明并不能代表其已履行合同。
二、Sunrise是否延迟发货?
PT OKI指责Sunrise延迟发货超过6周,违反了合同约定。Sunrise辩称,原本延迟发货是因为PT OKI的原因造成的,另外信用证中装期已改为2016年2月29日,且货物已在2016年2月29日发运,就不能算作延迟发货。对此PT OKI解释,从未放弃过“Sunrise延迟发货”这一立场,而且如不修改信用证装期,Sunrise就不发货了,自己的损失将更加严重。诚然,Sunrise延迟发货超过6周,已构成合同违约。基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的原则,即便信用证中装期延长了,合同未经修改,则Sunrise在合同下的责任也未改变。
三、货物是否不符合约定规格?
Sunrise认为PT OKI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规格,而且无论是否符合规格,PT OKI已正常使用了货物。PT OKI也针锋相对,透露为了能使用货物,不得不投入额外资金进行改装。事实究竟如何,本案中暂时无法判断,须待进一步调查审判。
四、PT OKI未支付10%的尾款,是否还有权在保函下索赔?
Sunrise在本案中提出,PT OKI已经不愿支付最后的10%金额,自然无权在保函下再索赔了。Sunrise的这个观点曲解了尾款支付和保函索赔,虽然合同尾款和保函金额同为合同总额的10%,但支付尾款是最终验收之后的结算,保函索赔是合同违约之后发生的,两者并无关联,不能偷换概念。
五、PT OKI是否有权索赔保函下全部金额?
本案中涉及的是见索即付保函,担保行承诺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索赔后5个工作日内赔付最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故只要受益人PT OKI提交相符索赔,担保行应毫不延误地支付保函项下的索赔金额。即使申请人Sunrise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也丝毫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此时,保函的减额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结论和启示
一、见索即付保函与合同——不相交的平行线货物规格的界定:
货物的质量或规格在保函中很难判断,如贸易双方对明确货物规格有特别的需求,唯有单据化能够解决该难题。例如,开立质量维修保函时,可约定在索赔文件中添加: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显示相关规格数据的证明。减额条款的设置:保函和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就算保函申请人已执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保函金额也不会随着基础合同的进程而减少,这对申请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为了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可在保函中设置减额条款,使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完成进度而自动按比例递减,避免担保人和申请人承担过多的责任和风险。
二、见索即付保函与信用证——天平的两端如果基础合同和信用证信息不匹配,例如本案中的信用证装期晚于合同,合同又涉及履约保函,那么卖方就可能面临保函索赔风险。
卖方应尽量避免此类隐患,在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的同时,应注意同时修改合同,保持信用证和合同的统一。虽说保函和信用证的支付都是以相符交单为条件,可是信用证的支付源于履约,保函的支付源于违约。保函如同国际贸易中的“地雷”,表面一片祥和却随时一触即发。实务中合同要求同时提供信用证和保函的情况并不少见,切忌顾此失彼,只顾眼前的信用证,而忽略背后的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