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将中国产能和技术标准输出海外,大大小小的燃煤电站在东南亚、非洲等地开工建设,“赤道原则”这个名词也逐渐进入了中资国际工程圈子的视野。
今年9月,亚投行正式宣布不再为燃煤电站项目和燃煤驱动的其他项目提供融资;工行也在某场合自称“实质上的赤道银行”。中资金融大佬的纷纷表态均与当今国际项目融资的行业惯例之一, “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有关。
那么,赤道原则是什么,它是由谁制定的,它又是通过何种方式影响海外项目实施?本文将从赤道原则的由来,赤道银行,赤道原则内容简介,赤道原则协会,赤道原则的影响5个方面,围绕赤道原则进行简要介绍。
赤道原则的由来
2003年6月,花旗银行(Citigroup)、巴克莱银行(Barclays)、荷兰银行(ABNAMRO)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West LB)等银行,基于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关于环境和社会的相关政策,正式制定并宣布实行赤道原则。
从本质上讲,赤道原则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框架的维度上,为金融机构在项目尽职调查和管控措施方面,提供了基础实践标准。
赤道银行
赤道原则制定后,多家国际性金融机构陆续加入赤道组织,成为“赤道银行”。目前,共有来自37个国家和地区的111个金融机构正式采纳赤道原则。
赤道银行的阵容十分强大,包括主要的国际银行集团*,发达国家出口信贷机构;赤道原则也就被广泛运用于国际项目融资实践,已经发展为行业惯例,在全球范围内影响巨大。
* 成为“赤道银行”的国际金融机构:BBVA,桑坦德,美国银行,蒙特利尔银行,巴克莱银行,法国巴黎银行,花旗集团,瑞士信贷集团,法国东方汇理银行,星展银行,德意志银行,汇丰控股集团,法兴银行,荷兰国际集团,摩根大通等。* 成为“赤道银行”的中资金融机构:兴业银行,湖州银行,江苏银行,重庆农商银行。
赤道原则内容简介
2019年10月,第四版赤道原则出炉。 最新版的赤道原则由序言,范围,方法,原则声明,免责声明,以及两个附件(执行要求,支持信息)7个部分组成。 其中, “原则声明”包括9项原则,分别为审查和分类,环境和社会评估,适用的环境和社会标准,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以及赤道原则行动计划,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投诉机制,独立审查,承诺性条款,独立监测和报告,报告和透明度。以下就赤道原则若干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范围内所有的行业和部门。具体适用于以下四类金融产品:
1. 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 1,000 万美元的项目融资咨询服务;
2. 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 1,000 万美元的项目融资;
3. 符合下述三项标准的与项目关联的公司贷款:
i. 大部分贷款与客户拥有实际经营控制权(直接或间接)的项目有关;
ii. 贷款总额和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单独贷款承诺均不低于5,000 万美元;
iii. 贷款期限至少 2 年。
4. 过桥贷款:期限不少于2年,并且预计将通过再融资对接符合上述2、3的项目融资或公司信贷。
5. 项目相关的再融资和项目相关的并购融资,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i. 项目根据赤道原则框架完成融资;
ii. 项目的规模和范围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iii. 项目在签署授信/贷款协议时尚未完工。
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审核项目融资过程中,根据项目潜在环境和社会风险影响程度(包括公民权利,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等细项)进行项目分类。分类标准基于国际金融公司(IFC)规定。
A类项目:项目对环境和社会有潜在重大不利并/或涉及多样的、不可逆的或前所未有的影响;
B类项目: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可能造成不利的程度有限,局限于特定地点,且大部分影响可逆,并易于通过相关措施缓释;
C类项目: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影响轻微或无不利风险和/或影响。
赤道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对所有A类项目和部分B类项目进行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对于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0万吨/年的项目,还需要考虑相关转型风险,并完成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替代方案分析。
对于非指定国家(Non-Designated Countries)的项目,赤道原则规定,金融机构应遵守国际金融公司制定的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以及世行发布的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对于指定国家(Designated Countries)*的项目,则应遵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并且获得当地执照或行政许可。
* 指定国家是指,具备健全的环境和社会治理体系,并且具有健全机制保护居民和自然环境的国家。赤道原则协会要求,一个国家必须既是经合组织的成员,又属于世界银行定义的高收入国家,才能可以成为“指定国家”。赤道原则秘书处负责确定“指定国家”名单。
* 2020年9月1日确定的“指定国家”名单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智利,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
赤道原则应被金融机构落实为项目融资授信文件的“融资条件”(Covenant),一旦借款人违反了这些“融资条件”,且在宽限期内没有及时修复,则贷款方可将相关情况视为触发了违约条款。
对于A类项目和部分B类项目,以下条款将被作为“融资条件”:
a)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遵守“环境和社会管理计划”(ESMP)和“赤道原则行动计划”(EPAP);
b)借款人或第三方应当按时提供关于环境和社会影响的报告(环境影响越大,报告频率越高,每年至少一次), 报告应当i)证明项目符合ESMP和EPAP要求,并且ii)表明项目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要求。
赤道原则协会
赤道原则协会成立于2010年7月日,成立的目的在于促使原则落地,落实会员管理工作。目前,2019年11月新任命的赤道原则指导委员会构成如下:
委员会主席:渣打银行;
区域代表:欧洲-渣打银行,拉美-美洲基础设施融资公司,亚太-瑞穗银行,北美-蒙特利尔银行,中东和非洲-FirstRand Limited;
管理支持:三菱日联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富国银行,英国出口融资部,莱利银行。
赤道原则的影响赤道银行承诺,在内部管控政策和流程中贯彻赤道原则要求,不会为无法遵守赤道原则的项目和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虽然赤道原则不溯及既往,但赤道银行必须在已有项目的扩建升级融资中贯彻赤道原则,避免现有项目因规模和范围变化,滋生重大环境、社会方面的风险。
赤道原则直接提高了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关注。
很多银行将赤道原则作为建设内部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各国出口信贷机构,以及OECD等国际组织,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纳赤道原则作为项目评判标准。
在赤道原则的运用过程中,赤道银行实际上成为了环境和社会保护的民间代理人,非政府组织是监督赤道原则实施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