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

引言

2020年11月15日,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正式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作为全球最大自贸区协定,RCEP核心在于增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人员流动方面的市场开放。在投资方面,缔约方将通过负面清单方式提高农、林、渔、采矿和制造业五个非服务业的投资开放水平。新冠疫情暴发以来,我国对外投资遭受了较大影响。RCEP的签订将成为对外投资的一针强心剂,企业走出去的新浪潮即将到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主要需获得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商务部门或金融类企业主管部门对境外企业设立的审批,最后凭相关审批文件办理外汇登记。流程如下图:

本文将对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各主管机关的审批权限、流程及要点事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发改委篇

(一)境外投资的定义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其中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其中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其中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发改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

1、核准的范围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其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备案的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具体审批职权划分如下图:

3、报批材料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体情况;(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四)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4、报批途径

投资主体可通过国家发改委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http://jwtz.ndrc.gov.cn/jwtz-ex/home.do)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

5、审批时限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核准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投资主体。此外,如确有必要,核准机关可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间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06、小贴士

(1)及时咨询

企业在不确定拟开展的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核准、备案范围的,可以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核准、备案机关有义务及时予以告知。

(2)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由谁申请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3)项目前期费用审批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二、商务部篇

2014年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确立了“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便利性。

(一)境外投资的定义

商务部定义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与发改委相同,商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核准的范围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2、备案的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审批职权划分如下图:

3、申请程序要点提示

(1)核准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 《境外投资申请表》;

3.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 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接收方式:商务部采取“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窗口接收方式。

办理基本流程:

1.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2. 预审核;

3. 受理机关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后,商务部出具批复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办结时限:对于中央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应在受理申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于地方企业的对外投资,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进度查询:可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境外投资管理子应用企业端查询核准批进度和办理结果。

(2)备案

申请材料:

1. 境外投资备案表;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合同、协议);

4.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7. 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通过商务部网站“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http://fec.mofcom.gov.cn/article/zxbs/dwtzhzxx/)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将纸质文件提交至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大厅。

备案时限:受理后 3 个工作日。

进度查询:自受理之日起,可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04、小贴士

(1)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由谁申请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2)证书有效期

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三、外汇管理篇

为使对外投资资金成功出境,在获得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后,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实施间接监管。

根据国家外管局发布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具体申请材料包括:

1.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 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 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 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此外,中国企业因境外直接投资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的,也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