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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协议是境外PPP项目的基础,尤其在希望实现有限追索或无追索结构型项目融资的项目中(即结构融资),特许权协议更是金融机构(贷款人)关注的核心之一。本文对特许权协议中企业(投资人)容易忽略,但金融机构特别关注的融资便利条款进行探讨,以便企业在特许权协议谈判时提起考虑,从而便利项目的融资推动。

融资便利条款及谈判要点

一、相关权益转让

对于拟实现项目融资的特许权项目,金融机构最主要的抓手就是项目未来的现金流以及项目公司自身的资产,如特许权协议(包括购电协议)下的收益权以及EPC、O&M、供货协议、保险协议等相关协议下的合同权益。在贷款协议下,金融机构都会要求将项目公司的资产及相关合同权益抵质押给银行。

为保证金融机构可以无瑕疵地获得相关担保权益,企业在进行特许权协议谈判时应重点关注两方面内容。

一是确保可向金融机构转让权益(设置担保),应在特许权协议中约定,允许项目公司为融资目的将相关资产及其在特许权协议与相关协议下的权益转让给金融机构。

二是确保金融机构的优先受偿权,即约定项目公司在贷款协议项下违约时,金融机构基于贷款协议对项目公司资产和权益的主张权利优先于特许权授予人。

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会在直接协议中要求特许权授予人确认相关资产和权益的可转让及优先受偿权。

二、商业保险

特许权协议中一般有专门的章节对商业保险进行约定,如对保险人资质的要求,保单持续有效、保单不可撤销,将特许权授予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企业未按要求购买保险的补救,就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义务,不可投保风险的界定,保险人放弃对特许权授予人的代位求偿等。有时,特许权协议(电力项目通常在购电协议中约定)甚至会有专门的附件约定最低保险要求,包括险种、保额、免赔额等条件。

对于项目融资类项目,金融机构对商业保险的要求非常严格,企业关于商业保险安排的主要谈判对象是金融机构。因此,为保证后续谈判灵活性,最好在特许权协议中对商业保险相关条款只做笼统的约定。

关于保险赔付,尤其是导致项目本身损失保险事件的赔付,金融机构和政府在理赔款的具体使用上会有一定的利益冲突,如政府希望优先用于项目修复,而金融机构则希望提前偿还贷款,贷款协议中通常也会将保险赔付约定为强制性提前还款事项。为保证项目的可融资性,避免利益冲突,应在特许权协议中约定清楚,如明确政府在相关保单项下的权益劣于金融机构或保险理赔款的使用优先服从贷款协议的要求。但政府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通常会约定只有保险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或项目已不具备修复价值时,保险赔付才可用于提前还款,其他情形应优先考虑用于项目修复。

三、关于特许权协议变更

企业一般更为关注合同变更的相关补偿,如延长建设期避免延期完工罚款,延长特许期或提高支付标准从而维持收益率水平。而金融机构更为关注项目能如期完工并实现商业运营。因此,金融机构通常希望在特许权协议中对合同变更进行限制,如要求合同变更不能超过一定金额,变更超过一定金额且无法及时获得融资时,政府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合同变更应通知金融机构并获得金融机构批准(金融机构通常也会在与政府的直接协议中约定)。

四、项目提前终止条款

项目终止一般分为特许权授予人违约(包括政治不可抗力和政府自身原因)导致的终止、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终止以及自然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金融机构会特别关注终止赔付对债务的覆盖比例,尤其是最为不利的项目公司违约时的终止赔付。对于拟实现项目融资的项目,项目公司违约时的终止赔付要至少覆盖全部或绝大比例的未偿债务。

为确保金融机构未尝债务的支付金额是确定的,还应在特许权中约定政府的终止赔付,尤其是对金融机构的未偿债务的支付,不得行使任何抵销权,且对终止赔付包税(若根据当地法律需要支付相关税款)。终止赔付一般会要求扣除保险赔付部分,此时应约定可以扣除的保险收益是项目公司实际收到,且不需要用于对第三方的支付。此外,为保证前述金额的及时支付,还应约定在发生项目终止争议时,政府应按最不利的情形(即企业违约终止)赔付相关金额,即先支付无争议部分,在争端解决后再支付相关差额(若有)。

有时,金融机构希望在直接协议中约定在提前终止时,政府对金融机构债务可以直接支付给金融机构,而无需获得企业的同意。

五、直接协议及金融机构的介入权

企业在特许权协议谈判时应特别注意直接协议的谈判,如在特许权协议中约定特许权授予人应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应的直接协议,并将金融机构认可的直接协议文本作为特许权协议的一个附件。有时,企业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会将直接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签署直接协议可以让金融机构在必要时替换项目公司或更换项目公司管理人员,以保证项目的持续执行,从而保证贷款协议的还本付息。同时通常在特许权协议或直接协议中约定,特许权授予人在特许权协议的一些重要事项应通知金融机构,如工程拖期、项目公司违约、合同变更等,以确保金融机构对重大事项的及时知悉。

在一些具有绩效奖惩机制的项目下,金融机构往往希望限制特许权授予人对项目公司罚款或索赔的权利,如约定特许权授予人中止项目公司权利并介入项目实施的情况下,对项目公司的索赔不能影响金融机构债务偿还,或者约定在项目公司履约不利但未触发项目提前终止时,特许权授予人对项目公司罚款后仍能保证贷款债务的偿还。

六、信用保险对项目的支持

金融机构对签署特许权协议的政府机构的信用不认可时,通常会要求企业投保信用保险机构的信用保险,以保障政府方在特许权协议项下的违约风险。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特许权协议签约主体的违约风险时,需要认定签约主体的级别及债务承担能力。企业在协议谈判时应向签约方争取信用等级更高的增信支持,控制投资风险。最好提前与融资机构确认其对签约主体信用的接受度,并与信用保险机构确认是否能承保特许权协议的违约风险,以确保项目的可融资性。

七、为融资目的修改特许权协议

虽然在特许权协议谈判时,协议双方都会注意保证协议的可融资性,但仍然可能会出现在后续与金融机构谈判融资时,金融机构对协议的部分条款不满意,甚至要求修改。这时可以在特许权协议中约定,为满足融资目的,且在金融机构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对特许权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

相关建议

为提升特许权协议的可融资性,企业在协议谈判时除站在自身角度考虑外,更应该站在金融机构的角度,就金融机构特别关注的条款进行谈判。建议从谈判组织层面,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团队参与特许权协议谈判

特许权协议谈判,一般由企业的投资开发团队负责,融资团队介入较晚或介入不深。在实操中,一定要让融资专业人员提前参与谈判,就相关条款的可融资性进行把控。企业也可以梳理和编制相关条款清单,指导特许权协议的谈判。

二、金融机构参与特许权协议谈判

具备条件时,尽量邀请拟参与的金融机构参与协议谈判工作,包括融资银行和信用保险机构。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在项目前期不会全面深入介入,且基本都是客户条线的初步沟通,只有在相关核心协议签署后才会实质介入,但企业可就把握不准的相关条款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为了提高融资银行的参与度,也可选择在项目初期与银行签署排他性的委托函,以寻求其在早期协议谈判中的有力支持。

三、聘用外部融资顾问

在自身融资团队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聘用外部融资顾问协助谈判。在使用融资顾问时,一定要让其提前介入项目核心协议的谈判,利用其专业能力来保证特许权协议的可融资性,而非在相关协议签署,已经难以改变后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