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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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 2016 年纳入海合会的增值税框架协议,阿联酋当局发布了2017 年 8 号联邦法令(增值税法令)及 2017 年 52 号联邦法令(增 值税实施条例)。该法令及实施条例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此外,联邦税务局网站已经上线。联邦税务局是负责征收和管理联邦税收的政府机构。自 2017 年 9 月中旬起,企业可在网上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征税对象

所有阿联酋境内的居民实体(包括在自贸区注册的公司和组织)

税率

增值税税率:5%

企业将会被要求完成增值税的登记注册

(1)强制注册门槛:年营业额>AED375,000(US$100,000)

计算方法:过去12个月应交税项的总营业额或未来30日应交税项的总营业额。

(2)自愿注册门槛:年营业额>AED187,500(US$50,000)

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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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范围:

政府资助教育、学前教育、原油、天然气、基本医疗、向GCC外的国家出口货物、国际运输、提供运输工具和相关服务、投资贵重金属、房屋的首次出售和租金等。征税后,交税者可获得投入税补偿。

不能获得投入税补偿范围:

当地客运(出租车、地铁等),大多数类型的金融服务,人寿保险和再保险,住宅第一次出售后或超过3年等,以及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内事项。

免征税范围:

(1)非居民实体(包括在阿联酋注册的离岸公司/国际公司。因其不能在阿联酋从事直接业务,也不能与阿联酋内的居民实体进行交易);

(2)未进入阿联酋境内的商品和服务;

(3)100种主要食品和其他基本服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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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税率与免征税范围的区别

(1)征税范围和零税率范围能获得投入税补偿;

(2)免征税范围和非商业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通常不能获得投入税补偿。如果一个征税对象既有征税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又有免征税范围的商品和服务(既有商业又有非商业的商品和服务),那么进项税将被合理适当地分摊到两者之间。

发票管理:

(1)开具税务发票 根据增值税法令第 65 条,以下情况,纳税人需开具税务发票或 其他类似文件:①纳税人在发生应税销售时,应开具原始发票并将其邮寄至货物 或服务的接收方;②当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开具原始发票并将其邮寄至货物或服务的接收方,并在当接收方不能出具签收货物或确认服务的 收据时,应保留对应的相关记录;③在本法规的实施条例里,明确了以下事项:应显示在发票上的日期;开具电子形式发票的要求及流程;纳税人无须向货物或服务接受方开具及邮寄发票的情形;可用其他可表明销售状态及销售日期的凭证替代发票的情形;可由他人代开发票的情形。

(2)向成员国销售时所需提供的凭证 在不违反上述税务发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向各成员国销售商品或服务时,纳税人应提供一份包含所有发票必填信息的凭证。该凭证与税务发票不同,并且不会产生任何税费。

(3)开具发票日期纳税人应在销售之日起14天内开具税务发票。

(4)税务发票使用币种 若销售时所使用货币非阿联酋迪拉姆,应按照经中央银行批准的 汇率折算成阿联酋迪拉姆,填入发票。

(5)发票违规会引起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