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因某一方的原因导致未签订施工合同书,则此时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是否成立了施工合同关系,抑或仅仅成立预约合同关系?对此问题,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理论上没有形成通说,实践中亦无普遍性观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已符合《合同法》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但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关于签订合同书的要求,然而《招标投标法》的该要求是否属于对“要式合同”的形式要求仍值探究。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施工合同书的责任问题,应在不违背制定法的前提下,既要服从文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