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专栏此前发表的第九节《仲裁条款“三要、三不要”》一文中讲到了林总的故事,故事说在林总公司与对方签署的仲裁条款中,写明仲裁地是“中国”,但在进行仲裁条款谈判时,林总提出要在国内仲裁,对方没有反对,而争议发生后,对方却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提起了仲裁。林总事后得知,他应当就仲裁条款涉及的“仲裁地”问题提出异议,因为根据当事人当初的合意,“仲裁地”应当被认定为中国内地,根据我国《仲裁法》和司法实践,该仲裁条款应当会被认定为无效,理由是该仲裁协议没有约定负责管理仲裁案的仲裁机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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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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